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3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也要受到惩处,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我国的刑法等法律中,早已经明确规定了行贿罪,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还是成为新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对行贿过于宽容。在很多违法犯罪中,往往受到惩治的是受贿者,而很多行贿者却没有受到惩处。
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和受贿就如同钱的正反面,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更重要的是,一个行贿者又催生出更多的人加入到行贿的行列中,因此要减少腐败,除了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外,还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很有针对性。
但是真的要做到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除了要坚定决心外,恐怕还有一些工作要做。首先要在法律上做好衔接。如在刑法中,虽然规定了行贿罪,但是把这样的行为看成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的手段仅仅看成是“给予财物”。这就给行贿者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如一些干部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官位的升迁,难道谋求官位的升迁是不正当利益吗?另外,现在行贿者除了用财务外,还有可能用美色、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等,不仅仅用财物。法律上的对行贿认定过于狭窄,会不利于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对行贿者打击不力的问题。目前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这对侦查受贿案件并取得有力的证据增加了难度。为了严厉打击受贿,鼓励行贿人主动承认行贿,很多时候采取对提供线索的行贿者放一马的政策。这就造成了虽然很多行贿者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但只要最后交代了行贿的问题,最后都会“平安无事”。这样久而久之,很多人形成了行贿无事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更多的人更加肆无忌惮的行贿。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我们反腐倡廉的一贯方针。行贿行为是腐败的重要源头之一,因此我们很有必要重视这一腐败源头的治理力。在国外很多廉洁度很高的国家之所以腐败相对较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少有人敢行贿。如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干部一旦看见有人向他们行贿,不但拒绝,有时候还向有关部门举报,从而使行贿者很快的受到处罚,可是相对这些,我们还有差距,最明显的就是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干部自己承认一年拒贿了多少多少万元,可是在拒贿的同时,他们又向有关部门举报多少行贿者呢?
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表明了有关部门的一种态度,表明了有关部门在今后中会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要达到理想的效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态度决定一切,只要有了坚决的态度,有了坚强的决心,必将对行贿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行贿者的行贿成本也会越来越大,当行贿的人不愿行贿、不敢行贿、不能行贿,我们的社会腐败也会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