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职务消费,并将公款吃喝玩乐等“不落腰包的腐败”,纳入《刑法》调节范畴,以“贪污罪”论处,十分必要。惩罚的制度化、法制化,有总比没有好。如果没有这个罪名,就算有官员被曝光涉嫌“不落腰包的腐败”,并经核实,也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没有办法处理;有了这个罪名,至少可以查实一个法办一个,其震慑作用不容小视。因此,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关进法律笼子,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并进行司法实践。
事实上,因“不落腰包的腐败”被定性为贪污罪,在我国已有现实案例。2010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值得注意的是,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款。这就表明,即使在没有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入罪的情况下,刑法同样可以约束到职务消费。
当然,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入罪,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厘清,比如,如何区别“不落腰包的腐败”和正常职务消费,如何调查取证,在集体涉嫌“不落腰包的腐败”时,如何区分责任等。实际上,各种职务消费的规定、三公支出的范围与标准,均相当明确,只要能做到公开、透明,将职务消费“晒”出来,界定、取证、究责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至于春节期间县直单位向县委书记“孝敬”一两百万,则是赤裸裸的受贿行为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