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赋能,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变强

2025-03-24 07:41 来源:广州日报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离不开制度规则的统一与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大部署。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作为2025年重点任务(“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后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则对“强化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原则指引和任务部署。

  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引领性、支撑性意义。其中,“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主体有效形成并持续保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力的前提;“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推动要素自由流动的保障;“公平竞争制度”为提升市场效率、维护消费者福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始终活跃有序设定框架;“社会信用制度”是营造可持续发展环境、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的支柱。各类基础制度相互促进、彼此支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能够有效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

  市场主体最关切的是产权安全。产权制度是一种能够约束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安排。产权的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不确定性,使交易各方在合理预期下进行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博弈。

  若产权保护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或执法与司法标准不一,那么企业在跨区域投资、经营时会面临更高的政策壁垒与合规成本,更易遭遇产权侵害或诉讼效率低下等难题。这不仅无法为企业或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还削弱了市场的整体效率,容易造成资源错配。我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执法资源配备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当前在产权保护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同地区的产权保护标准与执法尺度不尽统一,有些地方倾向于以地方利益为优先考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对于同类产权纠纷的处置尺度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再如,由于各地在产权登记、处置以及纠纷解决程序等方面存在制度碎片化,市场主体进行跨区域投资和贸易需要面对额外的合规成本和风险。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不断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将《指引(试行)》在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行政执法标准、司法裁判标准衔接等方面作出的规定落到实处。通过在全国层面建立统一、清晰、可执行的产权保护规则,各地区各部门在处理涉产权纠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将遵循同一标准,有助于克服地区间的制度差异与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或执法随意等问题,显著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热情活力。

  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市场准入是指政府或公共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的行业、领域和项目设定合法进入门槛的规则与程序,以确保相关产业在可管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市场活动。

  长期以来,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思维的影响下,有的地区设立了形式多样的市场准入门槛,比如不合理的行政许可、歧视性投资规定或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审批程序。市场准入门槛在不同地区或行业存在差异,就会形成“政策洼地”或“利益高地”。有的企业借此依靠政策优惠或补贴套利,而非专注于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显性或隐性的准入障碍阻碍了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降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要依照《指引(试行)》,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通过这些措施,切实维护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使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致的准入标准,为企业营造更加透明、公平、便利的准入环境。这不仅能够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促进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引导全社会资源向优质企业和高效产业集中,还能在更广泛的领域、以更低的成本配置资源,实现国内市场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步释放。

  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提升市场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公平竞争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本规则,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整体市场效率的根基。

  倘若缺乏统一有效的公平竞争制度,各类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容易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产业内滋生,会导致市场整体效能下降、消费者权益受损。一方面,若各地在产业扶持、财政补贴或招商引资政策上存在随意性与差异化,跨区域竞争便会失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政策性补贴、行业倾斜等方式,偏向本地企业,甚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手段限制外来企业参与本土市场竞争,其后果会直接扭曲市场竞争,降低市场经济效率。另一方面,若对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不力,或者缺乏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部分政策法规的实施偏向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便通过不正当手段压制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影响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削弱市场活力,损害消费者福利。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要严格贯彻落实《指引(试行)》所强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通过实施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能够打破地区封锁与行政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待遇。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各地区在执法标准和程序上的统一,可以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对特定企业或行业过度“保护”。这些举措能够提升市场开放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福利。

  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社会信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收集、整合和共享各类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数据,以此为基础对各类市场行为进行激励与约束,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润滑剂”。

  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与协同不足等问题。对市场主体而言,在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易中,如果缺乏一套全国通用、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评价体系,市场主体就需要自行搜集对方的信誉、履约能力或经营合规情况,从而增加搜寻成本与谈判难度。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各地区关于信用信息与评价规则“标准不一”而衍生监管漏洞,形成跨区域“惩戒落差”。

  聚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指引(试行)》强调,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首先,统一的信用修复规则和跨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能够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市场主体的信任感,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其次,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能够让企业在全国市场范围内获得稳定且通用的信用背书,显著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的阻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间接促进企业创新,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最后,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对政府监管模式的优化有重要意义。不同于传统监管的“事前审批”或“事中现场检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能够将监管资源、力度与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相挂钩,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的“宽进严管”,进而营造可持续的信用生态与发展环境,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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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赋能,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变强

2025年03月24日 07:41   来源:广州日报   常庆欣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离不开制度规则的统一与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大部署。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作为2025年重点任务(“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后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则对“强化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原则指引和任务部署。

  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引领性、支撑性意义。其中,“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主体有效形成并持续保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力的前提;“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推动要素自由流动的保障;“公平竞争制度”为提升市场效率、维护消费者福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始终活跃有序设定框架;“社会信用制度”是营造可持续发展环境、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的支柱。各类基础制度相互促进、彼此支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能够有效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

  市场主体最关切的是产权安全。产权制度是一种能够约束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安排。产权的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不确定性,使交易各方在合理预期下进行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博弈。

  若产权保护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或执法与司法标准不一,那么企业在跨区域投资、经营时会面临更高的政策壁垒与合规成本,更易遭遇产权侵害或诉讼效率低下等难题。这不仅无法为企业或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还削弱了市场的整体效率,容易造成资源错配。我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执法资源配备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当前在产权保护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同地区的产权保护标准与执法尺度不尽统一,有些地方倾向于以地方利益为优先考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对于同类产权纠纷的处置尺度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再如,由于各地在产权登记、处置以及纠纷解决程序等方面存在制度碎片化,市场主体进行跨区域投资和贸易需要面对额外的合规成本和风险。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不断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将《指引(试行)》在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行政执法标准、司法裁判标准衔接等方面作出的规定落到实处。通过在全国层面建立统一、清晰、可执行的产权保护规则,各地区各部门在处理涉产权纠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将遵循同一标准,有助于克服地区间的制度差异与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或执法随意等问题,显著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热情活力。

  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市场准入是指政府或公共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的行业、领域和项目设定合法进入门槛的规则与程序,以确保相关产业在可管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市场活动。

  长期以来,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思维的影响下,有的地区设立了形式多样的市场准入门槛,比如不合理的行政许可、歧视性投资规定或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审批程序。市场准入门槛在不同地区或行业存在差异,就会形成“政策洼地”或“利益高地”。有的企业借此依靠政策优惠或补贴套利,而非专注于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显性或隐性的准入障碍阻碍了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降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要依照《指引(试行)》,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通过这些措施,切实维护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使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致的准入标准,为企业营造更加透明、公平、便利的准入环境。这不仅能够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促进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引导全社会资源向优质企业和高效产业集中,还能在更广泛的领域、以更低的成本配置资源,实现国内市场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步释放。

  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提升市场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公平竞争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本规则,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整体市场效率的根基。

  倘若缺乏统一有效的公平竞争制度,各类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容易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产业内滋生,会导致市场整体效能下降、消费者权益受损。一方面,若各地在产业扶持、财政补贴或招商引资政策上存在随意性与差异化,跨区域竞争便会失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政策性补贴、行业倾斜等方式,偏向本地企业,甚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手段限制外来企业参与本土市场竞争,其后果会直接扭曲市场竞争,降低市场经济效率。另一方面,若对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不力,或者缺乏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部分政策法规的实施偏向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便通过不正当手段压制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影响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削弱市场活力,损害消费者福利。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要严格贯彻落实《指引(试行)》所强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通过实施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能够打破地区封锁与行政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待遇。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各地区在执法标准和程序上的统一,可以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对特定企业或行业过度“保护”。这些举措能够提升市场开放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福利。

  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社会信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收集、整合和共享各类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数据,以此为基础对各类市场行为进行激励与约束,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润滑剂”。

  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与协同不足等问题。对市场主体而言,在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易中,如果缺乏一套全国通用、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评价体系,市场主体就需要自行搜集对方的信誉、履约能力或经营合规情况,从而增加搜寻成本与谈判难度。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各地区关于信用信息与评价规则“标准不一”而衍生监管漏洞,形成跨区域“惩戒落差”。

  聚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指引(试行)》强调,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首先,统一的信用修复规则和跨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能够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市场主体的信任感,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其次,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能够让企业在全国市场范围内获得稳定且通用的信用背书,显著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的阻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间接促进企业创新,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最后,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对政府监管模式的优化有重要意义。不同于传统监管的“事前审批”或“事中现场检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能够将监管资源、力度与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相挂钩,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的“宽进严管”,进而营造可持续的信用生态与发展环境,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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