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行贿犯罪还需做好法律衔接

2010年03月13日 08:13   来源:西安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4版)

  在我国的刑法等法律中,早已经明确规定了行贿罪,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还是成为新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多贿赂犯罪中,很多行贿者却没有受到惩处。

  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相互依存,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要减少腐败,除了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外,还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很有针对性。

  但是真的要做到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除了要坚定决心外,恐怕还有一些工作要做。首先要在法律上做好衔接。如在刑法中,虽然规定了行贿罪,但是把这样的行为看成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的手段仅仅看成是“给予财物”,这就给行贿者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如一些干部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官位的升迁,难道谋求官位的升迁是不正当利益吗?另外,现在行贿者除了用财物外,还有可能用美色、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等手段进行贿赂。法律上对行贿认定过于狭窄,也不利于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对行贿者打击不力的问题。目前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这对侦查受贿案件并取得有力的证据增加了难度。为了严厉打击受贿,鼓励行贿人主动承认行贿,很多时候采取对提供线索的行贿者放一马的政策。这就造成了虽然很多行贿者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但只要最后交代了行贿的问题,最后都会“平安无事”。这样久而久之,形成了行贿无事的思想误区。

  在国外很多廉洁度很高的国家之所以腐败相对较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少有人敢行贿。如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官员一旦看见有人向他们行贿,不但拒绝,有时候还向有关部门举报,可是相对这些,我们还有差距,最明显的就是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干部自己承认一年拒贿了多少多少万元,可是在拒贿的同时,他们又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多少行贿者呢? 肖华(评论员)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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