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月28日报道,山西省太原市日前出台《太原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项规定》,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借招生、转学、毕业生分配等事项,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钱物;不准本人及其近亲属在本系统(本县区、本学校)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小卖部,推销教学教辅材料、学生食品、药品等;不准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工程项目、干部选拔推荐、评先选优等事项。
此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它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而上述新闻中太原市教育系统的规定,应该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系统实际,作出的更具体化、更有操作性的规定。太原市的“八不准”规定,针对性明确,操作性较强,如果得到严格执行,无疑会对规范教育系统公权力行使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太原的这一规定中,不少内容具有普遍性。如,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到下属单位兼职领薪,用公款为个人住宅配备电脑,以及以开会、考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在不少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太原市的教育“八不准”禁令,对于其它地方及领域,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事实上,类似于太原市教育“八不准”禁令,不少部门、地方也曾发布过。如针对公安、司法人员,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五不准”等禁令;住建、卫生等行政部门,也曾发布过禁止以权谋私、收受红包等不当行为的规定。这些地方、部门的类似禁令在发布之初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外部监督不健全、不通畅,内部监督又存在“不举报不处理”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禁令作用的发挥。因此,规范公权力,出台禁令只是第一步,严格执行这些禁令更为重要。
正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中所强调的,“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具体到各地的执行情况,如果在明确禁令的同时,更强调监督,既把禁令的内容公之于众,又告知社会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诉程序;既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又发挥内部监督的功效,做到谁“触网”处理谁,处理一件公布一件,做到件件投诉有回应,如此,禁令的处罚作用才能够得到足够显现,禁令的警示作用才能够引起足够重视。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