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在两会的山东代表团审议会场上,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谈及立法问题时表态,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合理性合法性。王岐山认为,民间金融和所谓的非法高利贷,就得研究、界定。“互相借点儿钱的事儿不是经常有的吗?很平常的”。他指出,我们防止的什么?防止的是非法集资啊,防止旧社会的‘驴打滚’。”(3月10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尤其是去年,民间借贷问题引人关注。不久前,最高法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维护合法民间信贷。这几年在关于厘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权威性文件不少,可在明确什么是合法民间借贷的细则条文尚未出台。
有人把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发的民间借贷违约潮、跑路潮比喻为“中国版”的次贷危机。专家和学者对于这种经济现象也是各持一词,争议很大。无论是管理层,抑或学界及坊间,比较共识性的看法是——把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监管,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毫无疑问,非法集资和“驴打滚”式的高利贷是要“防止的”。给予中国民间借贷合法化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就必须相应跟上,需要出台规范民间借贷金融行为的各项细则。民间借贷管理更需要法制的渠道支持。
虽然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和声音不少,正规金融机构基于信贷额度和风险因素,实际上的银行业支持与小微企业的期待之间还有很大距离。在现行金融制度下,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意伸出援手,中小企业只能靠民间借贷来发展。
一旦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又能够实现有效管控,未来成为小微企业的“专属”银行的可能性极大。既有利于社会闲散资本的“阳光化”,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压力,又能增加同国有银行进行市场竞争的“伙伴”,倒逼国有金融提升服务水平。因此,给民间借贷开正门、有名分,并给予其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加以规范管理,。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一小步,必是向社会开放金融市场改革一大步。
中国银行业的体制改革之路并没有走完,仅仅开放民资进入金融体系也只是迈出了一小步。尚福林认为,“中国银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粗放式经营、同质化竞争、低水平创新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很显然,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机构建设要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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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