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个重要问题的初步思考
关于标准确定。标准体系不仅是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基础依据,也是衡量均等化水平的重要工具。鉴于我国城乡及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建议研究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最低供给规模和质量标准,并据此制定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规划。该标准应包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日常运行费用等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水平。
关于财力保障。建立财政投入长效保障机制,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保证。应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所占比重,保证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为了增强县以下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应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事权的基础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增加中央对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关于供给模式。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负责,不等于由政府包揽。应加强制度创新,扩大公众参与,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共建共享。通过实行政府购买、管理合同外包、特许经营、优惠政策等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充分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为此,应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放宽准入限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行政承诺制度、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咨询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监测评价。经验表明,有监管、有考核、有评估,各项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才有保证。应研究制定科学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监测评价,把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同时,积极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体系。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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