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包括治安保障

2010年03月02日 09:00   来源:南方日报   王鹰

  治安保障最能体现基本社会正义。底线均等是治安保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安排是防范和救济这两个方面。

  广东省已经率先开始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0年规划,这是一个造福广大民众的伟大工程。但是该规划目前尚未包括治安保障的内容。治安保障(这里主要指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也是最能体现基本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公民享有治安保障,如同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的服务和保障一样,甚至是更为重要的第一层次的生活需要。

  目前社会治安的资源配置存在严重的区域、城乡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衡,公民享受到的治安保障公共服务也有很大差距。突出的问题是,越是贫困落后地区,越是弱势群体聚集社区,所享有的警务资源越少。如广大乡村的公安派出所装备条件差,人员量少质弱,消防保障基本上是空缺,而耗资巨大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上配备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和富贵地区;那些重特大事故中遭遇惨重伤亡的绝大多数是底层民工;犯罪受害人的公共救济或补偿也还是一个巨大的空白。因此,应该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将治安保障纳入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划与实施之中。

  治安保障均等化的基本内容是,尽可能使居民享有同样的治安保障权利,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治安保障服务。底线均等是治安保障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的安排是防范和救济这两个方面。即居民享有最基本的治安防范保障,也就是居民人身、财产安全能够得到基本的警务资源保障;当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发生后,居民能够得到最基本的公共救济。治安防范方面均等化的主要路径是,警务资源的配置向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弱势群体社区倾斜,使这些地方和人群享有的治安服务达到基本水平。当然,这需要科学地设定一些基本指标,如人均警员配置数、人均设施设备值。近年来严重影响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案件、事件,很多都发生在贫困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之中,维护安全与稳定的公共资源应该满足这些地区和人群的基本需要。农村消防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积弱领域,《消防法》所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也只能覆盖到县城一级,很多农村居民家中如果发生火灾,基本上只能无奈等待大火自然熄灭。如果农村消防纳入公共服务均等化,即使财力不允许设置太多太分散的消防站,那也可以按村甚至按户配置自助性消防器材,并在财政上补贴农村义务消防队。

  当前农村有很多伤害、杀人案件,案倒是破了,法院也判了,但是犯罪者本身也是破产者,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和补偿,有的连医药费都无法支付,于是法院只能无奈中止执行,受害人索赔无门,许多无辜的犯罪受害家庭因此深陷贫困,被迫多次上访,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把治安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当前最突出的就是要建立犯罪受害救济补偿制度及其配套的公共财政支持。联合国早在1985年就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犯罪受害者的国家补偿的对象、方式、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制度内容。可以说,建立犯罪受害人补偿制度符合国际化潮流。我国一些地方对影响大的犯罪案件的受害人也给予了补偿,但是没有制度化。与其零星地一事一办,不如规范起来。

  上述两个方面必然牵涉到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就是基本公共服务要求财政公开,可监督、可评估。所以必须相应地建立治安保障的公共财政预算、评估机制,相应的基本数据要纳入到年度统计公报之中加以公开。而目前统计公报中只有消防和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数据,其他许多重要数据,如刑事犯罪案件及其分项数据,受害死亡人数等都不公布,至于财政数据就更是不用说了。从这个技术角度讲,把治安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中,非常有利于提高政府治安部门的绩效。

  作者系广东警官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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