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少一份“霸气” 多一点“和气”

2010年04月14日 08:12   来源:人民日报   白龙
    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不妨换位思考,多一份“和气”,少一份“霸气”;多一点服务意识,少一点强势姿态;对消费者多一点平等协商,少一点“毋庸置疑”

    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需要签字的合同,比如购买商品后的保修协议,房屋买卖、租赁协议,还有各种用工协议。在大笔一挥签下名字的时候,细心的人会发现,这些合同里往往隐藏了很多“免责条款”,诸如“人为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赠品不实行‘三包’”等等。这就像一个事先声明:出了事我概不负责。

    声明之后就可以不负责任吗?显然不是这样的。所谓合同,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如果合同一方不是基于双方协商而成的“合意”,而是基于自己优势地位,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并以不容商量的“霸气”,把未经协商的条款强加给对方,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相关的条款就被称为“霸王条款”。

    充满“霸气”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是如何产生的?这和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有关。古典契约法诞生的时候,合同双方一般都为自然人,力量对比差距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居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和单位作为法人,也成为合同的一方,在力量对比上明显优于单个的消费者,格式合同中的“霸气”,以及一些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随之产生。

    面对这种由市场造成的力量对比失衡,国家不能坐视不管,需要出面做出平衡,这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江苏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供电、供水、供热等12个行业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而老百姓在面对这些行业时明显处于弱势,往往对这些服务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霸王条款”无能为力。因此,对这些行业的服务合同实施“备案审查”,是规范企业行为、树立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从另一个角度看,“强势”和“弱势”的地位是动态的,一方不可能永远处于强势。现实生活中,强势行业的从业者在面对另一个行业的“霸王条款”时,也恰恰是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不妨换位思考,多一份“和气”,少一份“霸气”;多一点服务意识,少一点强势姿态;对消费者多一点平等协商,少一点“毋庸置疑”。如此,和谐健康的行业和社会氛围才能形成。这也是江苏省出台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本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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