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开发票要另给钱是霸王条款

2010年03月31日 14:40   来源:荆楚网   陈家沛

  胡女士和朋友在红花南路一家有名的冒菜馆吃饭,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要多给10%的服务费,不给就不能要发票。胡女士懵了:这可是头一次遇上这样的怪事。(《天府早报》2010-3-31)

  消费者消费之后,商家给开发票,本来是消费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对商家最基本的要求,即使不用税务部门的解释,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消费者知道,商家更是心知肚明。但是这家餐馆却放下商家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坚持“我的地盘我做主”,不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而且:“你看嘛,我们明码标价,又没有乱收费。”

  这样的商家,不仅没有进行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意识,不把共同的规则当回事,而且胆大妄为到敢于将自己的跟共同规则背道而驰的规则明目张胆地“明码标价”,可见他们心里既没有消费者权益的概念,也没有什么遵纪守法的念头,在自己的“地盘”上,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他们为什么有这个胆量?为什么敢这样“牛”?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消费者权益意识淡薄,没有养成消费之后索要发票的习惯,除非是花“老公”的钱,一般都不会主动让商家给开发票。即使一些人需要开发票,如果商家提出要另外加钱,往往并不据理力争,在不应该显示度量的地方慷慨地展示出“度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商家的“坏习惯”;另一方面,如果说对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要求,商家是悄悄地实行加收“服务费”的规矩,那么,相关部门可能没有消费者的举报是不容易发现的,可是类似这样将他们的“规矩”“明码标价”的做法,只要职能部门能够主动去明查暗访,是很容易发现的,等到消费者拨打12366(说实话,笔者就是第一次听说这个电话,不知了解这个电话的消费者有多少?)才采取行动,肯定也是一种失职,既然猫在睡大觉,你还能够让耗子当“乖宝宝”?

  商家的地盘上,当然也不能什么都由商家做主,而应该有共同的规则。这就需要引导商家遵守共同规则,这当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消费者都如胡女士那样,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一定要“斤斤计较”。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相关的职能部门能够主动去履行职责。如此,相信消费中的许多乱象就不会层出不穷地发生。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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