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

2010年04月01日 13:39   来源:荆楚网   王廷连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3月31日新华社)

  关注《责任追究办法》出台的相关报道,笔者感到,《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是继今年2月底中央出台的包含“52个不准“的《廉政准则》之后,又一重大制度反腐成果,是中央制度反腐的又一重拳之举。正如通知所指出的那样,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透过这一重要举措,我们会发现,《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不仅表明了中央“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决心正在变成有力的行动,而且也意味着中央的制度反腐步伐进一步加快,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已经形成。如通知中提出,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透过这一重要举措,我们也会发现,《责任追究办法》中,不仅确定了坚持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划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而且,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比如《责任追究办法》中对那些行为和情形应该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那些行为和情形应该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那些行为和情形应该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那些行为和情形应该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那些行为和情形应该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等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这就为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法规尺度。

  透过这一重要举措,我们还会发现,《责任追究办法》宽严相济,政策界限很分明。从严的方面说,除了确定了坚持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外,第十一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宽的方面说,如第十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这就为责任追究过程中掌握政策界限提供了依据。

  透过这一重要举措,我们更会发现,《责任追究办法》剑指用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这就为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的有力武器。如第十三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这就为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有了这一有力武器,现实生活中那些屡禁不止的诸如买官卖官、授意用官、超职配官、突击提官、近亲选官、带病提官等用人不正之风就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综上可见,说《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是中央制度反腐的又一重拳之举,实不为过。用通知中的话说,《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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