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青年报)
高法的《规定》昨天才出来,今天的报纸、网络评论就蜂拥而至,虽调子各异,但是调侃、质疑等等都是不难觉察的,譬如“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及“法院企图管制媒体纯属一时冲动”云云……对此,我并不惊讶:人们需要媒体呵护良知的舆论促成法院不偏不倚的审判。但是,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媒体的“恶意”倾向(且给这个不能妄断的恶意加上引号),至于误导公众、影响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例子并不少见:三株口服液的倒掉、秦池老窖的衰败、邓玉娇的无罪开释、四川大竹及贵州瓮安各案等等都可察见。
我在“恶意”上加引号,是因为是否恶意倾向是很难揣摩的,且善意倾向也可能造成恶的结果。不过脑筋再转个弯,不管是有心为恶,还是无心为恶,只要造成恶果,就权该算做“恶意”倾向吧?那简直是一定的。
为什么这么说?上月29日,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的首届“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新闻报道学术研讨会”上,曾有青年记者信誓旦旦:要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为民代言。当时就有学者质问: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就是对的?这一问让与会的一众青年记者一头雾水,为弱势群体代言也有错?当然有错,且显而易见:须知,我们要恪守的,乃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最起码的新闻公平与公正。
为弱势群体代言的出发点固然不差,但是,无论代言何人的何种舆论,只要失去了公平与公正,都极有可能变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舆论暴力”,因为,以媒体代表的“第四权”的“裁判”往往引导着民众的哀乐喜怒,而倾向明显的媒体言论席卷着民众的声音袭向法院审判的时候,顾忌“民声”的司法又怎么能做到公平公正呢?依我看,《规定》的出台何尝不是对这种“民声”的抵制。
忍不住说一句,对于邓玉娇的无罪开释,有人认为是媒体的胜利,也有人认为是网友的胜利,就是鲜有人认为是司法公正的胜利,这真是难以言喻的怪象!无怪乎《南方周末》深度新闻部首席记者龙志在《邓玉娇案,一个记者的立场》中毫不客气的说:媒体记者乐于享受“第三方权力”的赞誉,扮演着“救世主”的角色,在优越和浮躁中,判定世间的是非对错。
而我们常常在讲,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最最让人欣赏的即是其同情弱势,怜悯苦难,不惧威势,不畏强权,敢于直斥当局之失的铮铮铁骨和缕缕柔情!但是,作为一个成功的新闻工作者,清醒的头脑、理性的分析、审慎的落笔也必不可少的。今天高法出了这个《规定》,我们的媒体、新闻工作者能不能好好思考梳理一下自己的思想与行为呢?或许,这将是促成舆论更健康、司法更公正的催化剂呢!
写在这里,权当为“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就是对的?”做个注。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