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度损权,何来钓鱼式维权?

2009年12月30日 06:53   来源:羊城晚报   叶祝颐
    方先生今年32岁,宁波余姚人,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劳动仲裁36次,诉讼56次。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对于外界称其行为方式为“恶意维权”和“过度维权”,他说,自己这么做只是在争取合法权益,不算“恶意”,也没有“过度”。(12月28日《浙江日报》)

    表面上看,方先生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发现企业问题,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与钓鱼执法还真有几分类似。但是,正如方先生所言:这么做只是在争取合法权益,不算“恶意”,也没有“过度”。方先生不断跳槽不断打官司固然不为企业待见,但是此举合理合法,与过激维权完全不同。再说,没有企业对劳动者过度损权,何来劳动者钓鱼维权?如果不是企业侵权太严重,维权狂人状告企业,为何一告一个准呢?而且打工者采取钓鱼方式维权背后职能部门与工会缺位的问题值得思考。

    尽管《劳动法》已经颁布14年,《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两年,但是劳动者被侵权的新闻仍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保、医保、工伤待遇、休息等方面的权利难以保证。这些可以从农民工开胸验肺、白领“被全勤”、频发的堵路秀、跳楼秀、跳桥秀、裸奔秀中得到验证。每到年终岁末,劳动者维权新闻更是呈放大状态展现在公众面前。

    当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弱势的劳动者在强势的老板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打工者钓鱼式维权固然可以争取应有的权利,给问题企业一点威慑,但是面对劳动者权利屡屡被侵害的现实,仅靠一个两个“维权狂人”的智慧与努力远远不够。事实上,大多数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明知企业侵权也不敢与企业较真,员工对此很无奈。但是法律不能无奈,职能部门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熟视无睹。

    频繁跳槽钓鱼维权毕竟不能成为常规维权手段,更多的侵权问题要靠职能部门去矫正。职能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者维权预防机制与监督机制更重要。比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劳动合同与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违规;完善社会信用系统,给“问题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把问题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展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工作条件、职业病保护等问题的协商谈判,从源头上堵住“问题企业”。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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