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又如何界定

2009年12月25日 09:15   来源:中国网   宕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从各大媒体所报道的该规定的内容来看,愚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该规定不但不伦不类,而且多此一举。首先,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主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的办事机构,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不管愿不愿意,人民法院接受人民及其言论机构,即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及新闻媒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人民法院一厢情愿的施舍——就算最高人民法院不出台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了维护人民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法院还是得接受人民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从中国政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这一性质必然得出其所作所为必须接受人民的严密监督这一逻辑结果,根本没有必要再多次一举,专门出台规定要求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除非事实上并非如此,或者政府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

    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该规定看似保护人民和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却很容易异化为人民法院抵制和规避人民和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该规定所谓的五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情况,都显得过于空泛,很容易成为法院或法官为维护部门或个人私利,以“莫须有”之罪名对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打击报复的借口。如第一条“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怎么界定,由谁说了算?什么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二条何为“恶意”,何为“倾向性”,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第三条在其他的法律中本来就有明确的条文,根本没有必要再在这里叠床架屋,多此一举。第四条的“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应该怎么界定,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至于第五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更是一笔糊涂帐——司法的权威并不建立在媒体怎么说之上,而在于它是否公正,所谓真多不怕火来炼,如果司法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了,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任何负面的舆论都影响不了它的权威性;而且,它的公正性也不应该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如果某法官在审案和判决过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被舆论牵着鼻子走,这种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其罪责不在舆论,而是在法院或法官本身。

    无可否认,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的行为应该受到有关法律的制约,但其权利也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正式的和专门的《新闻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就非常可能会异化成各级司法权力机关恶意规避舆论监督的“霸王规定”,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从今以后,因为怕被扣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大帽子,可能没有一家媒体敢报道于法院或法官不利却是建立在客观的事实之上的新闻,对于现实中存在的种种司法不公现象,看来,以后大家只有噤若寒蝉,“道路以目”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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