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恶意报道规范别演绎成一场打击报复

2009年12月25日 07:55   来源:红网   赵光瑞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是立法机关,但却是我国最高司法解释机构。由其提出对严重失实或者恶意倾向性报道追责规定,因此显得很严肃。从该规定所列举的追究媒体的五种情况看,也没有什么不妥,那些规定,原本就是媒体应该遵守的法律或职业操守限制。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时候提出对媒体恶意报道追责是否合适?《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显然是一则行业内部规定,在行业内部规定中,怎么可以明确提出对其他行业人员作出追责规定呢?而且,这还是在要求行业人员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时,对于监督一方的要求。到底是在要求自己人主动接受监督,还是在要求别人要正确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媒体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虽然也列举了具体内容,但有时也不好界定。比如,媒体报道案件,被报道的法院说媒体在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媒体却说没有,谁说的才是真话?由谁来认定?如果只是由法院一方认定媒体进行的报道,就是倾向性报道,就是恶意报道,这显然难以做到公平。

    由于有了这样的“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规定,有的不原接受监督的法院或法官,可能还会把媒体即便不是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故意说成恶意。“主动接受监督”和认定“媒体恶意报道”的如果都是法院一方,怎么能够完全避免恶意指责媒体“恶意报道”的现象发生呢?不是曾经出现过狂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地方法院院长吗?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问责媒体办法,一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媒体及记者按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有新的追究责任办法。如果媒体报道有问题,按照有关方面已有规定追责就行了,用得着最高法院再进行“规定”吗?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舆论监督得到了加强,其积极作用也日益显现。但我们也十分清楚,这仅仅是和我们自己的过去相比较而言,如果同成熟的舆论监督国家和地区比起来,我们目前的舆论监督可以说才刚刚起步。舆论监督所应有的巨大社会功效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还有诸多困难。甚至至今还没有一部保障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法》。笔者以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媒体监督的权利还没有明确的时候,却先要明确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妥当的。中国未来的发展,如果要赶超世界,恰恰需要扩大媒体监督,而不是限制媒体监督。从这一点讲,我们虽然不能放纵媒体的某些行为,但对舆论监督多些理解、宽容、呵护,才是应该提倡的积极的态度。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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