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媒体立规矩法院权力何来

2009年12月25日 06:34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从《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一文件名称看,主题是“法院接受舆论监督”。但“规定”所引发的网络恶评如潮证实,“规定”本身已损害了司法权威。

    这是因为,以文件方式强调司法公开固有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嫌疑,毕竟还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事。若“规定”中的义务主体只是各级法院,在一些法院并不乐意接受舆论监督的现实语境中,也还有其积极意义。而法院要求媒体“应××”“不得××”“如果××,就将××”,这就让人犯晕——难道法院什么时候成了媒体上级,可以对舆论监督立规建制了?须知在中国的宪政架构上,法院只有司法之权,而无立法之职。

    司法和新闻本是不同领域。在维系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法院和媒体是两个同等重要但却互不隶属的机构。法院在其内部以何种方式强调司法公开都是法院的事,媒体虽有权报道、有权质疑、有权评论,却无权干涉。另一方面,法院对媒体报道或评论可以积极回应,若认为媒体侵犯法院正当权益可依法回击,但却不可超越法律,对媒体报道进行单方强制或干涉。即便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也要经由法定程序进行追诉——比如立案、侦查、起诉,这些都不在法院的职权范围内。法院单方发文说要追究媒体责任,既无必要也无意义。

    应当承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日益密切,摩擦也随之加剧。但摩擦的发生不在独立司法,不在舆论监督,而在于司法和传媒是否安守自己的职责,各为分内之事。对法院而言,更应从被监督者的角度反省自我:司法若秉持公正,又何惧舆论监督?公正就应经得起公众和传媒的质疑,这才是司法与传媒平衡基点所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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