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监督善意不能“被恶意”

2009年12月25日 08:57   来源:千龙网   王文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先看看新闻媒体的哪些行为可能要被法院“依法追究责任”: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高法“字字珠玑”,可谓“用心良苦”。可作为媒体从业者的我,读后觉得这分明是在警告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法院审判的事情,你们一切要以法院的口径为准,其他口径一律“违反法律规定”。这还真有点让媒体难以接受,因为有一些案子并没有公正审判,甚至有徇私舞弊之嫌,这也值得称道?法院不从自身司法审判角度来找原因,而是将矛头指向媒体监督,并给新闻媒体扣上“恶意”的帽子,公开审判又从何谈起?

    不妨分析一下《规定》里的有关条款:既然法院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采访,审判还有何“国家秘密”可言?媒体去也就是记录过程、公布结果。如果有秘密,法院关门审判或者不公开审理就行了。在审判期间,哪些报道是失实或恶意倾向性的?怎么界定?莫非法院的口径就完全正确了?法官的名誉、当事人的人格和参与人的隐私等,为什么还要分开列举?在公堂之上,在罪名没有定性之前,人人权利平等,法官没有理由高人一等。再说“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这方面人人喊打,固然需要法律重典并铲除,关键是为什么只针对新闻媒体,法官够纯粹吗?看看一些冤假错案,不言自明。

    不可否认,个别媒体在报道案件时有不当之处,但司法机构既言“独立审判”,大可不必被舆论声音左右,毕竟事情的公道天理最终还须法理来判定。再说吗,多数媒体只是监督善意,并无恶意。媒体有时候“声嘶力竭”,那是为了尽快弄清真相,让案件更公开、更透明。因为之前曾经有过“公权说谎”,媒体和公众都担忧审判信息不透明、不正义。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阿特金勋爵在一份裁决中说:“批评法官在庭上的公开行动,不论是在公开还是不公开的场合批评,只要是没有恶意,就没有违法……司法高尚但不应与世隔绝,必须经得起让人细查细究以及普通人有礼貌的甚至直言不讳的评说。”对于司法监督、独立审判,不要片面认为新闻监督是“后院起火”,损害司法权威。如果把媒体监督善意理解为干扰司法的“洪水猛兽”,只能说明舆论的监督范围越来越逼仄,甚至被套上枷锁,这样更不利于司法公正。

    在任何一例案件尤其是公共事件面前,公众需要的是客观的真相调查、表述,以及公正的司法审判。媒体只是在传递这种信息,监督与审判“矛盾”的焦点是公平正义。在捍卫“公平正义”面前,媒体“选择性发言”迟早会不攻自破;而媒体“理性出声”恰恰有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王文武)

    注:此为“编外编”来稿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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