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俊评两会】税制改革可利用法律手段让利于民

2012年03月04日 06: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每年的全国两会,财税体制改革都是一个重要话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财税体制至今没有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随着经济增速的放慢,在地方政府对财政速度增长要求没有降低的情况下,如果继续让财政收入保持过快的增长速度,将对经济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解决困扰财税发展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首先,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关系。众所周知,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每年都在提高,而随着财政收入总量不断创新高,中央财政的可支配财力也在逐年增加。期间,中央把许多原由中央财政承担的事权,下放给了地方。由此相关的一个现象是,地方财权与事权方面的矛盾以及地方财政困难有所加剧。

    第二,加大税收结构调整力度。我国税收工作的一大矛盾,就是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毕生过低,使宏观税负难以正确反映企业和群众的实际税负,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所以,必须通过加快税收结构调整步伐,降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比重,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应当说,这件事的难度并不是很大,因为,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几次税制结构调整的情况来看,每次税制结构调整,都是比较顺利的,也没有产生什么负面作用与影响。关键在于,有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之所在,有没有决心去调整与改革,有没有勇气去冲破利益集团的阻碍、打破现行的利益格局。

    第三,加快税制改革步伐。虽然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是给企业和居民让利的重要手段,但是,不是根本手段。因为,在现行税制下,不乏如何给企业和居民让利,都是一种行政手段、行政行为,而不是法律手段、法律行为。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要让税收真正成为调节经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就必须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和调整,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转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同时,把增值税从生产型调整为消费型。只有这样,税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调节功能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第四,加大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征收力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以家庭为主体的个体所得税征收体系,消除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不合理因素;另一方面,加大对富人群体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力度,摸清富人的收入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长征缴力度。

    第五,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在保证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对个人财产较多的居民和富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遗产与赠予税。

    第六,积极探索将部分税收开征权下放给地方的准备工作,选择部分地区和城市先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总之,必须加大财税改革力度,加快财税改革步伐,更好地发挥财政对国民经济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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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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