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人民日报》关于弱势群体的系列报道,引来广泛的社会关注。一些典型的新闻事件,如农民工版《春天里》走红网络,河南郑州城管掌掴76岁菜农,让更多人把目光投注到弱势群体身上。
说起弱势群体,人们一般会想到农民工、失地农民、城市失业者、低收入者、流浪人员、残疾人,等等。社会学家把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个人能力、竞争能力较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另一类是因为制度变革、政策变化而变为弱势,如城乡规划调整、大型工程项目导致拆迁、征地,一些被强拆的城市居民和农民成为弱势群体。简言之,解决第一类弱势群体的困难,政府和社会一直在努力,最终要建设完备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第二类弱势群体的困难,则主要有赖于建立完备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制度。
第一类弱势群体的产生,基本上是一个“自然竞争”的过程,包括弱势群体自身在内,没有人对此犯有罪错,也无需追究什么人的责任。解决这类弱势群体的困难相对容易,至少已有比较明确的路径。第二类弱势群体的产生,则大多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的过程,其间必有人采取了不道德乃至违法犯罪的手段,必有人粗暴侵害了他人的权利,犯下了明显的罪错;那些被欺凌、被侵害的人,也由此沦为弱势群体。要救济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必须制止欺凌者、侵权者的不当不法行为,并追究他们的责任,在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制度缺失的国情条件下,做到这些谈何容易?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同样也有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弱势者”,但他们的命运,却与我们常见的情形大相径庭。比如强征强拆,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联合威逼打压下,中国的“钉子户”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如果不想以命相搏(自焚、跳楼等),不想以“扰乱社会秩序”、“敲诈政府”被逮捕判刑,就只能自认倒霉,饮恨从命。
一名中国学者到境外某地访问,找了很多普通百姓问同一个问题:如果官员把你们家房子拆了怎么办?回答:去法院告他。再问:假如法官腐败了呢?回答:那我去找议员,我的议员立即去调查,这个法官可能就当不成了。再问:假如议员也腐败了呢?回答:议员更不可能腐败,因为他需要我们的选票。这里有一个清晰的权力监督链条——“百姓选举并监督议员、议员监督司法(议员也能直接监督行政官员)、司法监督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权利救济链条,如果发生了强拆事件,百姓能够通过这个链条,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侵权者也会受到应有的追究。
由于法治不彰,权利救济渠道阻塞,中国的“钉子户”成了典型的弱势群体;由于权利救济渠道畅通,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钉子户”,则完全避免了因“弱势”而任人宰割的命运。如此鲜明的对比再次证明,弱势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弱势权利无救济——弱势者无从获得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关键是弱势者必须要有权利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没有保障的权利也不是权利。当公民权利写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的时候,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只有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现途径,权利才能从“纸”上走进现实生活,否则权利只能永远停留在“纸”上,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特别地,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只有通过一定救济渠道争取到维权的资源,壮大维权的力量,才能有效制止侵权,制裁侵权者,并获得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没有完备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的制度,包括某种情境下的强势者在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势者。不走出“强势欺凌弱势、强势沦落弱势”的恶性循环,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终难有希望。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