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
在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频发的前提下,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等应纳入集体协商的信息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协商乏力与劳动关系矛盾频发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全总副主席张鸣透露的信息表明: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见,矛盾高发或是一种必然。
集体协商制度目前还很不成熟。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二:一是目前推行的办法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进行,职工的参与程度比较低。二是工会在集体协商中难以有效地代表职工,许多企业的集体协商被企业行政或雇主控制。因此,笔者以为,“专职协商”的出现似乎也难以起到治本的作用。
一般来说,集体协商原本是一种劳资双方平等博弈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其前提是独立于雇主的工会,其保证是工会享有集体行动权。但目前,我国私营和
外资企业中劳动者组织力量相当薄弱,缺乏明确的集体行动权保障。究其主要原因,除了目前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运作条件外,还由于尽管现实提出迫切要求,但谈判恰恰是工会的弱项,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工会缺乏协商、谈判的经验和能力准备。
此外,工会在推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尽管有政府支持,但仍常常遭到雇主的不合作或抵制。这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应诺,二是控制谈判使之徒具形式或有利于雇主。
在这样的环境下,集体协商何以跳出权利画饼的诟病,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要知道,确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本质上就是确认劳动者的工资谈判权和自主权。常识告诉我们,没有谈判力量的均衡,结果只能是屈从、服从。目前工会的独立性不够,存在着很大依赖性。因此,协商就失去了平等的要义。附属性产生了服从的意识,协商必然流于形式。
把集体协商制度真正纳入市场运作才是可行的选择。使集体协商法制化和规范化,通过建立集体协商中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来加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同时,应加速工会的自身改革,使工会真正成为独立于雇主的劳动者组织。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