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
在理论上,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和企业进行协商,通过双方的利益博弈,会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这是我们所希望的。然而在对职工的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还得理清几个问题。
一是,就目前事实情况来观察,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就连工会组织都对有些侵害职工权益的事情无能为力,在这种既定的事实下,如何保障作为弱势职工的一方,能有力有效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一个难题。
可以想到的是,弱势协商不成,企业裁人,职工失业,这可能会是目前的协商环境带来的不利。尤其对更弱势的农民工而言,在目前条件下进行的协商,必然大打折扣。
二是,协商的意义根本不具备法律的效应,如何让协商好的契约执行好,又是一道难题了。
协商作为一种社会手段在使用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得尊重协商的结果,如此便成了一种社会契约。这就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是个体还是集体,都得遵守社会契约。就目前的实际条件而言,工资可以集体协商,但是却不能依赖协商,同时还必须得有《劳动法》以及工会和相关部门的硬性支持。
三是,对目前正在渐趋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有一些弊端,定会影响到工资协商的意义。企业发展不平衡,垄断的国企和自负盈亏的民企,在效益和利润空间有非常的差距,同一行业同一工种却有不同报酬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解决同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还是一个难题。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件好事,但目前的协商条件和环境还不太成熟。契约精神的缺失,是主要原因,契约的约束力就像信仰一样,虽然柔弱,但是能够安抚每个人,然而,不太成熟的市场机制,缺少契约精神的社会氛围。难以心安理得地接受工资集体协商。同时,法律和制度的保驾护航是必不可少的。在推行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让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完善,这是基本出路。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