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不能因企业反对而难产

2010年05月28日 15:02   来源:中国网   叶祝颐

  由于居民收入不足,难以扩大内需,改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一般民众的收入水平便成为当务之急。社会各界因此关注人社部正在制定的《工资条例》。原有消息称该条例年内能出台。但据了解,该条例目前遭遇企业的极力反对,恐将难产。(5月27日 《经济参考报》)

  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将被纳入《工资条例》。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虽说《工资条例》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一定会涨工资,但是《工资条例》将为理顺劳资关系,为劳动者表达工资诉求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人保部对劳动者工资权利的重视。如今,由于企业反对,《工资条例》面临难产的命运,令人担忧。

  在我看来,虽然出台《工资条例》面临阻力,但是广大劳动者对此充满期待,办法总比困难多。人保部不能因为企业反对就轻易让步,使《工资条例》胎死腹中,而应该抓紧加强调查研究,追寻《工资条例》难产的幕后原因,打破既得利益魔咒,尽快完善工资法规制度。并通过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依法依规治理用人单位的工资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就拿劳动者广泛关注的工资协商制度来说。由于不少职工未与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或者说工会比较弱势;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全国总工会官员前不久曾坦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诸多困难。部分经营者抵触工资集体协商。

  尽管工资协商面临困难,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不能因为有困难就否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其实,工资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资条,还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等等。我认为,完善《工资条例》细节设计,让工资协商制度名副其实,十分重要。

  比如,由谁主导、主持工资协商的问题,就值得重视。在我看来,为了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参与工资协商的人员应该能够代表民意,或者直接通过民选方式产生,他们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最好不要受雇于企业,与企业发生直接利益关系。如果不在工资协商制度设计之前未雨绸缪,完善这些政策措施,即使工资协商人员由工会组织与职工代表组成,他们仍可能会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另外,工资待遇最低、维权最困难的,往往是那些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职工。如何为这些弱势职工争取合理的工资报酬,保护他们的权益,应有预防机制,不能让他们游离于制度之外。

  再说同工同酬的问题。 虽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劳动法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规定“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办法。正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导致“同工同酬”成了不少劳动者的奢望。曾有报道说,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派遣工与合同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5月27日有消息说,本田公司中国零部件工厂,日籍员工工资是中国员工的50倍之多。如果把同工同酬写入《工资条例》,可以弥补劳动法规定比较笼统的不足。

  同工不同酬的弊端显而易见。它既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高薪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这不仅易造成单位内部不和谐,对用人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损害社会公平。要消除“同工不同酬”的身份壁垒,寄希望于用人单位良心发现,主动调节内部分配关系,向普通员工倾斜无疑是与虎谋皮。因此,从法规层面推进“同工同酬” ,明确同工不同酬的罚则,十分重要。

  尽管工资不能反映劳动者的全部价值与尊严,但是工资是反映和谐劳资关系,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核心指标。既然广大劳动者对此充满期待,人保部就应该排除利益干扰,为《工资条例》正常“分娩”体现责任担当。如果《工资条例》因为企业反对难产甚至夭折,那将是比企业践踏劳动者工资权利更为可怕的事情。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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