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由于职工个体相对强大资方的弱势地位,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改革收入分配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如何破解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四大障碍”,事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成效。
根据《工会法》等法律规定,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的职能之一。当前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出现“四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工会的“尴尬”处境。法律虽规定企业工会是独立于企业的法人单位,但现实中,由于企业工会主席和干部拿的是老板的工资,是“老板的人”,企业工会往往沦为企业的“附属品”,或成了“摆投工会”,在为职工说话办事中根本无法“挺直腰杆”。一些企业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到企业打击报复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工会干部连自身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然举步维艰。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依靠企业工会自身的力量独自承担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等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已不太现实。这时,上级工会有必要主动介入,帮助、支持企业工会的工作。上级总工会人员在编制上不属于于企业的人,没有拿老板的工资,维护起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然能理直气壮。而且,上级总工会本身对下属的企业工会具有领导和指导的职责,介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不仅具有组织背景、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而且能够及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和查处,其力度自然不可同日而语。实践中,这种做法也取得了积极成效,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可以借鉴和推广。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