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等11省市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5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工资集体协商则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内容。正因如此,将工资协商制度纳入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无疑是必要的。
遗憾的是,虽然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就有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直到今天,很多用工单位仍视《劳动法》为无物,肆无忌惮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随处可见。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为企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发展当地的GDP,在企业与职工的劳资纠纷中,肆意偏袒于资方,使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究其原因,关键恐怕在于:“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
工资难以协商,原因并不止于此。一些工会内部人士认为,在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被视为核心秘密,工会和工人很难掌握企业准确的经营数据,所以很难科学地提出工资上涨的具体幅度;一些私营企业则担心被工资集体协议“捆住手脚”:担心遇到外部环境变差或企业经营不佳时,无法兑现工资承诺时被工人起诉;担心在企业困难时,无法与职工代表达成降低工资的协议……这些问题,也成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的现实阻力。
劳方的谈判能力也值得怀疑。2007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现象”: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四不现象”的出现,充分暴露了工会博弈能力不足问题。
现实中,工会建设常常差强人意,并不能起到代表工人说话的作用。一些工会表面上虽说是职工组织,但实际上更像政府或企业的一个部门,职能更多是体现在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工作上,较少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工会组织程度低,运作不独立,成为制约其履行为工人利益代言使命的瓶颈。正因如此,即便工会成立了,雇主也存在拒绝协商的可能。而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和职工该如何维权,却又缺乏法律规定。
劳方权利不刚性,工资协商无保障。唯有让工会成为劳动者的“娘家”,劳动者才可能有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地位,最后协商的结果也才可能真正保障双方利益。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