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应“工资共决”

2010年05月18日 07:11   来源:人民日报   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 张建国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企业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是否给职工涨工资是企业内部行为。国家可以从政策上对职工收入增长进行宣传引导,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不过,企业自主确定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因为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企业利润分配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叫“工资共决”。

    从微观层面看,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因为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都是因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而生,而集体协商恰恰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最好的利益平衡工具。

    从宏观层面讲,集体协商赋予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对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当前,只有切实做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通过立法规范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违约责任。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协调、沟通和指导的作用。雇主组织应切实承担起引导、组织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责任。

    各级工会应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服务,切实把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报记者潘跃整理)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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