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中国经济周刊》5月18日报道)
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企业几乎垄断所有的“话语权”,工资奖金怎么发,发多少,职工只能被动接受。有时,企业给职工发工资,像是一种施舍与赐予。
劳资关系,本身是一种博弈关系,有博弈才能有平衡;而博弈的最佳契合点是劳资之间互利互惠,实现劳动关系和谐。而消弭劳资矛盾,实现劳资和谐,立法以刚性的形式推行工资协商制度,或许是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但是,《工资条例》规定中的“工资协商制度”能否实现预期,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薪酬权利,而不再是“纸上权利”,笔者深为忧虑。并非笔者杞人忧天,有习惯怀疑一切的癖好。只是,在以往,法有规定,而无法完全庇佑劳动者的法规不在少数。
再此,笔者试举几例。如,1995年我国《劳动法》实施后,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这意味着忽视对人的尊重、落伍于时代的“临时工”这一用工形式退出历史舞台。但现实是,历史已经跨过20年了,临时工,在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然存在。再如劳动合同签订,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和给付,还有带薪休假制度等等,这些权益是清清楚楚写在法律条文上,但在现实中,却有部分劳动者不能被法律所泽被庇护,从而让那些法律法规局部沦为“纸上的权利”。
工资协商制度以法的形式登台后,其刚性究竟是多少,也颇值得思量。比如,工资协商制度是赫然写进《工资条例》了,但是,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将之“束之高阁”,拒绝协商,谁能奈何他们?条例中“罚则”的模棱两可,执法部门监管的缺位与疲软,劳资地位的不对称,工资协商制度恐怕还是最终流于形式,而成为“纸上的权利”。
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如此看来,工资协商应该逐渐地硬起来。除了法律不能缺位之外,政府的”有形之手“依然不能失灵。比如在国外,工人找你谈,企业主可以躲着不谈;不谈可以,工资就可按当地GDP加上物价水平涨,逼着企业主回来谈。所以,《工资条例》即使出台,对于不愿接受协商制度的企业,政府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对其进一步施压。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像这样的利好法规,千万别在落实的过程中成为“纸上的权利”。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