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来一系列高利贷事件的爆发,“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渐渐浮出水面。由于大笔存款流出银行体系,而银行本身的存款也变得更加短期化和波动化,这将造成银行的存贷期限错配问题更加严重,进而影响到金融宏观调控的节奏和效果。(11月11日《经济日报》)
为此,央行负责人近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11月11日《北京晨报》)
自今年4月份开始,温州不少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被迫跑路的消息反复见诸报端,随后河南信阳、鄂尔多斯等多地接连爆发了民间借贷资本“雪崩”事件。大规模的借贷危机引发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切,此次央行重申高利贷标准,可谓是高调地挑开了民间借贷的红盖头,这一举措可圈可点。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中国信用体系中的非正规信用形式,一直隐藏在黑暗的角落里。非法集资、暴利催债等都是民间借贷衍生出的违法活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企业主的人身安全,甚至影响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央行的这次表态,可谓从正面肯定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积极作用,这对于躲避在暗夜里的民间借贷来说,能够有效预防违法的金融活动,引导地下金融组织走向正规的道路。
其实,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一直呼唤监管部门给民间借贷一个名分。今年上半年,国内多家中小企业遭遇“资金荒”,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央行此次表态,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以前,我们曾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扩展正规金融机构功能来缓解“资金荒”的问题,效果不是很明显。其实,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一般比较小,而风险却不小,在抵押担保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盈利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一般对中小企业融资没什么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给这些企业,漫长的审查周期也缓解不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因此,民间借贷成了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首选办法。央行此次表态,是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疏导和规范的体现,对于中小企业持续缓解“资金荒”也是很有好处的。
当然,央行的这次表态虽然确实起到了给民间借贷名分的作用,但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在现实中,一些参与民间高利拆借的上市公司并未将实际“超过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约定写在合同里,而是预先加在了借款本金中,借条上的内容根本不会体现出违法高利贷的痕迹,使得相关管理规定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我们或许应该思考一下,央行重申的“4”倍标准是否科学,是否能实际起到遏止违法高利贷活动的作用?
笔者认为,界限的设定不能片面以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民间借贷及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谨慎细化标准,确定出合理有效的指导利率。否则,不但不能遏止违法高利贷的猖獗,还会搅乱利率体系的稳定。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制的力量来约束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日前表示,“温州这一轮民间借贷危机,倒逼搁浅多年的《放贷人条例》提上议事日程。温州这次的企业危机和缺乏法律约束有很大的关系。”
而且,民间借贷亟需为之量身定做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范畴,包含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也应考虑到这一点。例如,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放贷人的门槛准入标准、中小企业贷款额度等方面都是需要区别对待的,不能一概而论。(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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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