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央行负责人援引最高法的规定称,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11月10日新华网)
温州中小企业的倒闭潮虽然已如官方说法“得到遏制”,但其深远影响难以估计。“温跑跑”可是说是民间借贷捅下的娄子,但恐怕连“民间借贷”本身也想不到,闯了祸,非但未得到清算,反而给自己带来一个“制度性合法”的身份,俨然已经走上了台面——但你我都清楚,这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但是否“有益”值得商榷。正是所谓“正规金融”留下的死角,给民间借贷以滋生的土壤,终于结出了“温跑跑”的恶果。背后是中小企业主一种深深的无奈,“正规金融”听着国家一声令下,全部转向了地产等“暴利”行业,导致大量做实业的中小企业只得苟延残喘。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链,但其高利息甚至高于企业利润,对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何谈“有益”?
再者,“制度性合法”是否合法?按照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以此推断“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民间借贷只是法律上的空白,远远谈不上“合法”。仅仅因为法律上没有界定,便认可其“制度性合法”,这是典型的“无罪推论”,是英美法系的典型做法,可别忘了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讲究利用成文法来判定。对于法律上还处空白的“民间借贷”的判定,本身就是“非法”的。
没有法律约束的“民间借贷”很难不等同于“高利贷”,而高利贷几乎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生的。一旦合法,那么借贷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借贷的追讨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请问法律何在?近年来,高利贷引发的悲剧时常见诸报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一直没有出台,其“合法性”却先于法律出来,真不知如何解释。
近年来各地“典当行”不断涌现出来,法律显然已经“默许”了其存在。但其要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尚需规范化和阳光化——先等相关法律出台了再说,现在就说“合法”为时尚早。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