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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可贸然定性为“合法”

2011年11月13日 06:53   来源:羊城晚报   黎友焕

    近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答记者问,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然而,从“央行有关负责人”来分析,显得有点羞羞答答;从之后没有看到央行相关部门进行澄清来判断,似乎有其事;但从其内容来看,却没法解读到其对该问题的全面阐释,甚至显得模棱两可。本人对该问题的理解如下:

    一、民间借贷是否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不便于随便定性。

    首先是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明确对“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等词进行界定,社会各界就民间借贷各有理解。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高利贷已经通过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隐秘方式,转化为能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借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按法律以高利转贷罪论处”的情况很难认定。贸然一锤定音说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等于把当前民间借贷危机中的高利贷违法行为包装为合法行为,不仅纵容了非法行为,也将推动民间借贷危机的进一步演化,隐藏巨大的社会风险。

    二、在肯定民间借贷的市场补充意义的同时,更应该反思金融体制的缺陷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这一波民间借贷危机发端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即使是2009年我国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应对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都很难从正规银行中贷款,究其原因是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认为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存在回收不安全的风险,因此宁愿追求大企业贷款而不愿意贷给中小企业,而这种信贷困境的出现无疑是当时货币政策失灵造成的结果。

    就在中小企业处于水深火热之际,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并填补了正规银行服务的空缺。从我们课题组跟踪的情况来看,2008年、2009年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合理,对很多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到了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的贪婪本性膨胀,形成了高利贷并出现了信贷危机。从这方面来讲,显然不能肯定“民间借贷能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三、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值得推敲。

    这位央行有关负责人说:“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但现实的情况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难以区分,甚至也可以说,民间借贷要是都合理、合法的话,民间借贷就不是民间借贷了。事实证明民间借贷的演化发展离不开正规金融系统的参与甚至“做庄”,从这一波民间借贷几乎失控的情况来看,各地监管部门失职普遍,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犯罪问题也屡见不鲜。在目前民间借贷还没有规范化、阳光化的背景下,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组织都前呼后应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去,如果真出现阳光化及合法化,可以想象民间借贷将会有多么虚假繁荣!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的发展有其市场需要的必然性,也确实是对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职能缺位的一种补充,但毕竟是一种非正常、非理性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就是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加强金融执法和监管工作。

    (作者是经济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民间金融》课题组长、教授)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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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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