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下半年以来,民间借贷继续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其中10%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最高年化利率达180%。不仅仅是温州,包括煤城鄂尔多斯、贫困县江苏泗洪在内多个地区,全民高利贷之风愈演愈烈。从全民炒股、全民炒房,到了全民高利贷。
今年以来,银根紧缩,民间信贷进一步活跃,尤其是那些中小企业发达的省份。面对银行这个正规渠道融资难时,只好将目光投向民间信贷机构以及个人。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活跃,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虽有各种好处,也明显存在“短板”现象。它普遍存在事实上的高利贷现象,易引发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这样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针对高息借贷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研究,变堵为疏,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发改委等8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
时至今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加融资渠道,国家虽有鼓励政策,全国各地也有不少民间机构抓住机遇开始走向合法化,成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但通过各地政府金融办的统计资料发现,申办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少来自房地产企业,以及其他业态背景,而真正由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申办的比例较小。
究其原因,不少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知有这样的鼓励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另外,获悉政策的一些民间借贷人对这样的政策持观望态度。尤其是有关制度还未出台时,现行的规定有些撞车,不知道以哪个利率为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营信贷机构的利率可以高出银行2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这意味着,民间借贷超过这个规定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两个标准,有待厘清。
申办合法化的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繁琐,也让不少民间借贷望而却步,要申办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必须先到县级金融办审批,然后逐级申办,要取得省级金融办核发“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要获得这个经营执照,需要从各个方面规范,对于一些民间借贷人和借贷机构来看,门槛较高。
要吸引民间借贷机构和借贷人自愿走向合法化,显然要加大金融体制创新力度,完善各种制度,简化准入门槛;鼓励成立各类中小银行、村镇银行等,并且要大力发展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拓展抵押品、质押品的形式来使中小企业较容易获得资金,切实做到有序监管民间融资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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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