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不公开”能落实吗?

2009年12月13日 07:44   来源:西安晚报   熊丙奇
    11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对中小学的各类考试进行严格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12月12日《济南日报》)

    大约也在去年这个时候,新华社报道,山东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开出几十张教育“罚单”。2008年一年中,有30多名校长、副校长被处分,30多所学校被处罚,媒体评论说,这显示了教育部门“与其坐而议,不如起而行”的改革决心。

    自然而然的,山东省教育部门的中小学考试管理新政,被认为是素质教育“动真格”的继续。仔细阅读这一管理规定的条文,毋庸质疑,其“出发点”十分好:小学不得举办期中考试;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说实话,如果这些措施一一实现,素质教育或许会真正全面推进。

    可是,上述措施能实现吗?我们不妨针对以上几条措施,看看具体执行的可能性——

    要求小学不举办期中考试,小学难道不可以错开期中时间,把某次单元测试认定为期中考试吗?

    要求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可教育部门也知道安排一个“通道”与高考升学“衔接”,允许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谁都能明白其中的要害所在——高考是按分数高低投档录取。有意思的是,2008年江苏高考实行“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评价”三位一体的考试录取办法,不少高校在最终录取时,将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折合为分数,加在高考成绩上再统一排序。这样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除了折腾没有价值。

    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这只是对2006年版《义务教育法》中“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的阐述,可众所周知,几乎没有地方落实贯彻了这一规定。在严格的择校禁令、禁考禁令之下,择校暗流涌动,成为公开的潜规则。

    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做到这一点十分“容易”,组织变为“被自愿”即可,事实上,“被自愿”的可能性极大,当没有统一测试之后,不知道自己孩子在学生中排名的家长,是会想方设法让孩子参加统一测试,以便知道孩子能否在升学考试中,取得优异表现的。

    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这已经被提及多年,但是,这一做法在升学考试面前遭遇质疑,尤其在当前推行自主招生背景下,假使平时的学习成绩不透明、不公开,谁能相信最终被推荐、被自主招生的学生是应该被推荐的呢?

    山东的中小学考试管理新政,最终得到的可能只有“出发点很好”了,对应试教育的现状,改变甚少。从《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审视,山东教育部门对中小学考试管理进行规定,其实涉嫌干涉中小学办学的自主权。因为怎样举行考试,怎样评价学生,其实属于中小学教育自主权范畴,应该由学校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讨论决策。政府部门所应该做的在两方面,其一,履行作为举办者的责任,保障教育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二,推进“教招考”分离的考试录取制度改革探索,真正建立中小学自主教学、高中和大学自主招生、社会中介评价的体系,由此打破“教招考”一体化的格局。

    因此,教育改革的关键,还在于明晰政府的教育责任与权力,只有清晰界定政府管理与学校办学、受教育者权益的关系,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教育环境。(作者系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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