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租者有其屋”仍需法律发力

2010年12月17日 11:20   来源:燕赵晚报   禾刀

  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如果将原来的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12月16日《北京晨报》)

  住建部此番对租赁办法的修改,意在打击弊端重重且日益泛滥的群租现象,从源头阻绝安全隐患。无疑,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管理,这是房屋租赁市场最终实现有序化的必然路径。不过,这个《办法》只是确立了一个美好图景,却回避了最为关键的租金管控与市场调控两大问题。很简单,如果既有租赁资源大幅收窄,出租的最低标准又大幅提升,又怎不会导致租房成本的飙升?

  今年上半年,全国多个重点城市的房屋租赁价格持续上涨,北京、上海等城市房屋租赁价格平均涨幅甚至达到20%。有人感叹:如今租房比找工作还难!

  针对房租不断爬高的现象,住建部曾将问题归咎于中介的贪婪。中介推涨房租,自然有市场因素,但是,当低端房客赖以栖身的城中村被迅速消灭,房租又岂能不涨?

  许多人曾感叹发达国家租房生活的惬意,那是因为他们的居住权益有保障。为了限制租金的飙涨,美国制订了房屋租赁法,房租管制法、住宅出租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收回房屋法、公寓转换管制法、租赁用住宅拒租禁止法等。从许多发达国家的房屋租赁市场看,其发展的过程,往往也是对房客权利努力伸张的过程。

  对房客而言,租住环境的舒适度当然重要,但成本同样重要。住建部修订《办法》的确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对于核心的租金问题缺乏深入约束。要想构建起能够足以给予房客归属感的房屋租赁机制,一方面法律必须加大对房客的保障力度,另一方面,必须从市场角度,保证市场出租房源的充足性,直至将房屋租赁问题上升至民生高度,科学调控。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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