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0年12月1日《广州日报》报道,在上海市人大召开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论证会上,城市流浪犬的处置问题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条例规定对无证犬和流浪犬“集中收容”,30天内无人认领,则“按照规定处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剑在此前的解读会上就表示:所谓的“按照规定处理”就是“捕杀”。由此引发网友热议,支持、反对方各抒己见。有的赞同者甚至说,根本不需要等30天,应该立即扑杀;反对者希望能把狂犬恶犬与一般的流浪狗区别对待。
我认为,因流浪犬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诸如伤人、扰民、狗粪当道,根子还在于管理。此前,上海的养狗管理费,中心城区高达每年2000元,边缘城区也要每年1000元。畸高的管理费标准,说明有关部门的管理思路仍然停留在养狗是富人特权的陈旧框框里。当今之世,城市生活的节奏日益加快,人与人之间真诚的交流日益稀少,即便是至亲之间,也因为年龄、学历、性格等诸多原因,存有隔膜。很多养狗人并非为了炫富,而是为了满足情感的寄托。每年数以千计的“养狗管理费”,起着“逼良为娼”的反作用,令众多宠物狗成为无证犬。
据说,这次的草案,拟大幅度降低不合理的管理费,受到了广大养狗人的欢迎,也受到了抱残守缺者的强烈反对。
我注意到,《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现实生活中,这类遗弃每天都在发生,如何惩罚,《草案》没有明确的条文。事实上,对宠物犬的遗弃,恰恰是流浪犬只日渐增加的主要原因。
我认为,要控制、减少流浪犬的数量,要解决宠物犬吠叫、狗粪污染等“狗患”,根本的措施,是加强对宠物犬主人的管理——
一、一旦主人有遗弃、虐待犬只的行为,应明确惩处措施(境外已有因遗弃或虐待宠物犬坐牢吃官司的先例);
二、对无主的流浪犬,应诱捕、检查、免疫、绝育,并给予一定的期限,给它们一个重新找主人的机会。过了这个期限,方可实行安乐死(这类事宜,政府大可放手,由民间社团管起来);
三、限制犬只的繁殖贩卖,鼓励市民领养经绝育免疫的健康的无主犬;
四、加强日常管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人人有权管理扰民之犬的主人。经劝告警告无效的,即可报警,处罚。
同样是“管”,简单粗暴的“管”和充满人道思想的“管”,高下毕现。
作为“爱狗”一族,对有些不文明的狗主,我也颇有看法。我居住的小区,时有人遛狗不牵狗绳,不清理狗粪。有邻居走路不注意,就会踩中“地雷”。每每我告诉那些放任宠物狗四处奔跑的的狗主人,要给它牵绳子,他们总是得意地回答:“不要紧,它不咬人的”。
有位中学生说得好,可爱的狗背后一定有一个可爱的主人。有个在美国小住的中国人,发现那里的狗,过马路时会安静地等待人行绿灯亮起。据说狗是色盲,它们的文明习惯当然是跟随文明的主人,日积月累才养成的。
一部合理可行的管理条例,才是合格的行为准则。但是,只有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严格执法,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再完善的条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