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涉及废除13个犯罪死刑、75岁以上老人犯罪禁用死刑和增设醉酒驾驶、恶意欠薪等罪名而引来社会强烈反响和争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终因涉及面广、触及重大敏感问题,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这项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这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自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来,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个《补充规定》和七个《修正案》,平均不到两年时间就修改一次。但以往的补充、修正,毫无例外地都是针对某些具体犯罪和刑罚所进行的局部调整,几乎没有涉及到法律总则内容。法律总则大多关乎法律适用的全局,需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轻易修改。因此,尽管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也有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刑内容的补充、修改,但它涉及不少量刑内容调整,又拟废除一批犯罪的死刑条款,涉及的问题确实重大并带有全局的意义。
此次刑法“草案”拟废除的13个“死罪”,占到我国目前刑法死刑设置总量的五分之一。改革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同时,又涉及死刑适用对象年龄限制、多罪并罚最高刑期的提高(从原来的20年提高到25年),管制、缓刑的“社区矫正”和死缓减刑、减轻处罚、累犯、坦白等等内容。“草案”文本篇幅长达六千五百余字,超过历年修改内容的总和。因此,已经不是“部分”、“局部”修改了。
此外,此前法律草案的起草向社会传递的信息很少,普通民众甚至不少专业人士都感到有点突然,因此常委会做出公布“草案”、公开征询意见的决定,是立法慎重、民主、公开的体现,值得称道。
刑法总则内容的修改,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定型化,与定罪量刑原则和刑罚体系的改变密切关联,需要整体布局,通盘考虑。而死刑的“批量”废除,更是一件大事,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广泛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展开深入讨论,而不能仅在专业人士的“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应该看到,死刑的削减是一种发展趋势,但不可能一步到位,要有选择、有节奏地分步进行,更要充分顾及犯罪的实际状态和民众的普遍感受与反应。对诸如国家公职人员情节严重的贪腐犯罪,民众有强烈的严惩呼声,就不宜立即全面废除死刑,可以通过立法上的规范设计,去严格限定适用的具体条件。
刑法规范和死刑罪名的修改,事关刑事政策思想和我国法律的未来发展,需要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路,应当在法律理性与民众情感、法治趋势与本土国情之间,通过广泛、公开的讨论和程序性论辩的方式,寻找到真正符合法律规律、体现社情民声的共同性和结合点。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