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7月14日,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在湖南娄底市公捕公判大会审判台上,当地政府组织了近六千名观众旁观。面对各界质疑该做法“有损法治,侵害人权”,娄底市综治办主任表示:“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法院、检察院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7月23日《中国网》)
娄底市综治办口口声声这样做法沿袭习惯,法院检察院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这样一来游街示众、公捕公判就理所当然了吗?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就连罪大恶极的死刑犯都要保障其人权,禁止游街示众或其他侮辱其人格的行为,那么社会危害性更小的犯罪嫌疑人更不该用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等方式来进行人格侮辱。更何况,卖淫本身并没有触犯刑律不是犯罪,只是违反行政法规,赤脚让她们游街更是侵害人权。
东莞卖淫女赤脚游街、娄底公捕公判,对他们的质疑批评声已经很多了,在此本文想让大家警惕其他形式的“习惯性”示众。前几天我的一篇《庆贺文强之死是怎样的心态》在网上引起了很大争议,批评者认为我同情贪官,想为贪官翻案。事实上,我一直都认为文强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在文强案二审阶段,我还对他绞尽脑汁试图免死进行过评论,认为文强钻法律空子不会得逞,“贪赃不枉法”不能成为文强免死的理由。然而被判死刑是一回事,判了死刑后,对人死进行庆贺是另一回事。我只是对人们拉横幅、放鞭炮来庆贺文强之死进行商榷而已,并没有为贪官翻案的意思。尽管批评声很多,到现在我还是认为庆贺执行死刑不妥,这和反对游街示众、公捕公判是一样的道理,罪犯的人权也是要保障的。而从习惯看,文强不是被公开庆贺的第一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人。
有的媒体也在不自觉中对嫌犯进行“游街示众”,官员肖像的资料图很多,一旦他们成为了阶下囚,没有其身陷囹圄的最新照片,为了让内容更丰富,贪官的肖像往往被媒体制成各种各样的动作图,有贪官背后插着小牌子,牌子上面写着他的几宗罪;有贪官带着手铐,跪地求饶的;有贪官身首异处、万箭穿心的……“游街示众”被视为侵犯人权的,可这些标语或是PS图通过大众传播是不是更大范围内的“示众”呢?依据想象把贪官置于各种场景、作出各种屈服的举动也未必尊重事实,更不尊重人权。
即使官方对罪犯不“示众”,民众也会出于习惯传统进行示众和侮辱,“大快人心”表达着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娄底市所谓“以前习惯性做法”,这样的习惯都可以追溯到古代了。“游街示众”是封建社会最无视人权的恶劣行径,到现在还能上演算是返祖,这说明这在中国是有存在的民意基础和现实土壤的。一旦公示犯罪者,老百姓“拍手称快”不少,如武汉警方在大街小巷贴出“小姐”和嫖客的姓名年龄,这也算其他形式的“游街示众”吧,可是受访的市民纷纷叫好,大力支持,认为“卖淫太可耻,就该实名制,让人们都鄙视他们”。支持者还认为,过去社会风气淳朴,偷抢卖淫嫖娼之类的行为也很少见,可能都是得益于这类惩罚方式,这不仅对违法犯罪者本人是一种打击,更能在社会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建立在羞辱社会成员基础上,试图达到恫吓犯罪的目的的“习惯性做法”,能让我们的社会更法治更文明吗?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