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应把握分寸

2010年07月18日 07:22   来源:西安晚报   张贵峰

  武汉市警方日前在武昌陈家湾地区的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对于警方此举,当地许多市民表示肯定,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曝光真实姓名、四处张贴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4版)

  “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的做法,是否恰当合适,合法还是违法?笔者以为,在做出判断之前,首先应把握和厘清两种关系界限和分寸。

  其一,“公开”与“示众”的关系和分寸。应该说,对于卖淫嫖娼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公开处置,或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一方面,“公开”原本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早已明确的处罚实施原则。另一方面,从执法监督的角度看,“公开”也有利于公众对警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

  但同时也要看到,“公开”并不等于“示众”——前者主要是一种客观中性的见证、揭示过程,而后者则具有某种明显主观倾向性的“羞辱”意味。违法行为当然应该接受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但“羞辱”性质的示众,显然既不属于合法的处罚种类和形式,也有违“人性化”的一般处罚原则。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区别,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其二,“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和分寸。应当承认,适当地公开或曝光违法犯罪信息,确实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但同样也要意识到,对于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只讲打击,不讲保护——他们的许多基本人身权益也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如隐私权、人格权等。否则,一味强调打击而忽视基本的保护,甚至不惜牺牲后者来实现前者,如通过羞辱违法犯罪人员人格尊严的方式,来保证打击的严厉性,那么,恐怕只会适得其反——比如导致违法犯罪人员选择“自暴自弃”、倾向于“破罐子破摔”。

  以此回头衡量武汉警方的“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的做法,不难发现,其主要用意虽然在于“公开”,但确实又产生了某种“示众”的社会效果,如“大街小巷张贴”、“曝光真实姓名、年龄”(当然,与此前一些地方的类似“示众”做法相比,武汉警方还是相对节制的,如没有直接拿真人示众,再如,除了姓名年龄外,也没有进一步公布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更多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在重视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又确乎相对忽视了“保护”的必要性,无形中将“举报”的方便,建立在了牺牲违法人员的隐私尤其人格尊严基础上。

  (作者系评论员)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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