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示众”是权利对法律的无知

2009年11月23日 08:12   来源:光明网   王国信
    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其最基本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

    前天,又有了这么个“示众”事件。10月15日起,陕西榆林市公安局开展了为期75天的“大侦破、大整治、大宣传”专项行动。11月6日上午,陕西榆林市公安局对100名涉嫌杀人、抢劫、吸毒、贩毒,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嫌疑人执行公开逮捕,上万名群众前来观看公捕大会,声势不可说不浩大。(华龙网110月8日)

    警方的这一做法早就被证明是“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那么为何这种丑陋的执法方式屡禁不绝?难道就是按照当地的说法,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安定,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正如贝卡里亚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越是公正和有效——法律的威慑性来源于刑罚迅速,刑罚公正,刑罚严厉,刑法确定,而不是并不是通过这种杀鸡给猴看的方式来达到的。

    这种既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也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噱头”方式的实施者竟然还是执法者本人。很明显执法者有没有考虑到这种做法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而且现在知法犯法这种执法方式的重复出现,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很多执法者对于法律本身也还处在一个空白阶段,或者说是当地执法机关的很多干部对于此并没有形成一个宏观上的认识(更不要说微观上了)。当如此逻辑不通的事实摆在人们眼前,不知道当做是喜剧还是悲剧来看?

    一个法制社会永远不是靠呼吁出来的,而是靠着众人对法律神圣感的尊崇的自我控制。可是当执法者带头破坏这种社会契约时,我们能作何?“被示众”背后是权力者对法律的无知和自以为是的正义。而我们目前急需要做的不是声色俱厉的指责这些执法者。惩罚他们或许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我们更需要懂法的执法者!知法犯法是对一个文明和法制的社会的嘲笑。

    在旁观者的叫好声中,一个又一个的犯错者被拉出来示众,似乎是大快人心。只是我们不知道,众闲人狂欢的时刻,那押着犯罪嫌疑人的执法者作何感想?是为民除害的骄傲?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