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据12月28日《扬子晚报》)。
所谓连坐,一般指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罚的制度。世界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无一不废除了这种落后而残酷的法令制度。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责任的认定,当分为两类:一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者自然要担负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为保护特定权利主体,采用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原则,有前提地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便是后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原则也并非是简单而粗暴的连坐。
遗憾的是,不仅拎出“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之耸人听闻的论点,而且作出了悖逆民法精神的假设。媒体报道称,“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假定的语境中,放大的是无过失居民的无妄责任,让人觉得侵权责任法立法初衷在于为“欲加之罪”开脱。
实际上,随着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到位、物业管理能力的提升,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必将越来越少――即便就是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因为分担了责任,也保护了被侵权者的切身利益。这种连带着承担的责任,不是惩罚,而是保护。道理很简单,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彰显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民法是对民事权利救济的法律,它的核心就是给权利受侵犯者以补偿。正因如此,一直以来,对于高空抛物事件较一致的共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在侵害人不明之时,所有相关业主都可能是侵害人,集体担责意在兼顾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于新的侵权责任法界定的高空抛物之责,不应假定自己“被无辜担责”,而应欣慰于公民被无主型侵权后,终于能依法找到救济的路径。往大处说,保护特定弱者利益是人类文明进步在立法上的显影,也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具体而言,对于高空抛物问题,《民法通则》早有类似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体现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这种附带条件的连带责任,至少带来两重激励:一是相关人员积极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以此免责;二是无法自证清白者为免除责任,有动力发现真正的行为人。毕竟,与受害人相比,同一个建筑物的住户显然更为知情,在这种特定关系中,特定人群承担举证责任,也是不得已之计,并非漫无边际地给公民强加信息义务。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坐,承认其合理性就是要求公众考虑到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用合作博弈的理念去纾解关乎道德约束的问题。毕竟,法律的正义洋溢着温情的理性,而不是独立个体的绝对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