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历史建筑可以刑法论处

2012年08月07日 07: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睿鸫

  杭州市法制办日前起草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如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项规定受到舆论和网友的质疑。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来威慑擅拆历史文物,多少有点罚酒三杯的意味,正如有网友所言“区区50万,对于房地产商来说,只是十八牛一毛,够在文保原址上买一居室吗?”

  这也不能全怪杭州起草的法律文本“心太软”。因为,我国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历史建筑从性质上讲,也属于文物的范畴。于是,各地起草的地方性条例,很难突破50万元罚款的上限。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这意味着,区区50万元罚单,只能吓唬吓唬人,没有任何威慑力。

  实际上,面对恣意拆除历史建筑文物,我们可动用刑法来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的问题是《刑法》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现实中几乎是针对偷盗、倒卖、走私的,现在,有必要运用这项法律条款,让拆除历史建筑文物者受到刑法伺候。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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