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5月25日:五粮液进机场,其“罪”不在酒

2012年05月25日 14: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新的宜宾机场将从翠屏区菜坝镇迁至宜宾市西北11公里处的翠屏区宗场乡进行重新修建。新建的宜宾机场更名为“宜宾五粮液机场”,建设用地约为4500亩,预计建设工期为3年。新机场远期按民航4D标准规划,并预留发展空间。(5月24日《华西都市报》)  

 


    


    
    五粮液机场会不会带来“酒污染”

 

    在一个文明社会,白酒广告的不受节制,本身就是一件奇怪的事情。正因为酗酒对于个人身心健康甚至对于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一些有识之士、社会组织对于白酒广告的甚嚣尘上一直颇有微词,并对提倡无酒精生活,禁止白酒广告不遗余力地采取过行动。然而,宜宾市政府对此似乎全然不予考虑。

    
    机场命名“五粮液”疑似明码标价

 

    一般而言,政府所给予的政策、土地、资金等有形无形的扶持,当地龙头企业都会最大限度地获取;对于地方的一些建设配套项目、爱心工程,龙头企业也会积极参与并有所表现。五粮液此番获得机场命名不过是这种政企良好关系的又一次展现。正如宜宾市的回应,“五粮液机场并不是首家以企业命名的机场,早在去年贵州就以茅台命名机场并开始动工修建”,地方政府的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权力与资本过于紧密的关系,必然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环境。
    
    “五粮液机场”令人难以启齿

 

    从广告管理角度看,生硬地将企业名称塞入公共设施名称当中,迫使人们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不变相为企业打广告,明显有违“自愿、公平”的民事行为原则,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广告宣传上的强买强卖。更何况,被强制宣传的还是“酒”这样一种特殊商品。依照规定,飞行人员不能酒后驾驶,醉酒的乘客也不允许乘坐飞机。这种背景下以酒类企业为机场命名,无疑显得十分不合时宜,也十分荒唐。

 

    企业冠名机场除了利益还有风险

 

    此外,还要看到其他风险。近年来,拍卖公共资源命名权的事时有发生,已经引发公共资源如何甄别经营权和公益权之争。宜宾机场更名为“五粮液机场”,连应有的说明和拍卖程序都没有,不能不令人担心。如果对公共资源命名权的无序使用成为趋势,会造成更多隐患。五粮液和茅台作为著名商标,毕竟凝聚了许多历史和人文信息,将其植入公共资源的安全边界还算高。如果群起效仿,一旦冠名企业出现经营丑闻或破产风险,这一“带动地方发展”的捷径,就可能成为地方发展的包袱。


    “五粮液机场”:命名的正当性不在于名字本身

 

    从国外看,企业冠名公共建筑并不鲜见,甚至以企业名成为地方也有先例。其中最著名就是日本爱知县的丰田市,该市原名举母市,由于此处是日本汽车大厂丰田汽车总公司所在地,后来由于地方人士不断请愿而更名。而据日本媒体报道,为了解救濒临破产的财政状况,位于日本大阪湾岸的小城泉佐野市于3月21日决定出售该市的命名权,包括市名、路名、该市的昵称、市政府的昵称,所有能够命名的市级名称一律欢迎企业标购,就连公务员所穿的制服,也准备仿照运动员的服装征求企业广告。
    
    五粮液机场:城市定位的自我“矮化”

 

    机场不同于公交车站,在大多数城市可能是唯一的。尽管坐得起飞机的人一般也知道“五粮液”的产地,但用一个地方特产来命名机场是“大题小做”的。已有网友调侃,按照这种“创意”,北京机场也可改名“二锅头机场”。那么,天津机场呢,是不是可以改成“狗不理机场”——这当然是由“五粮液机场”引发的“发散性思维”。

 

    公共资源冠名亟需立法规范

 

    城市公共资源冠名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唯一可以套用的就是国务院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而其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所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等条文,已经很难适应今天的实际情况。同时,该条例内容笼统,缺乏细化规定,又没有处罚办法,不足以约束公共资源冠名行为。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机场作为社会公共设施,其名称的含义理应表现出地方的文化特色,而不能任由地方政府随意当作企业的广告牌。一旦开了这个口子,社会文化成为了冠名费的牺牲品,那么在面对更大的经济利益时,地方政府如何能够克制自己不去做更加出格的事情。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白羽)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非公经济再上层楼需鼓励引导    2012年05月25日
  • ·租房市场难管,症结在监管    2012年05月25日
  • ·稳定增长需要扩大内需    2012年05月25日
  •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