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热衷于以企业名称来为各种公共设施资源命名,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众所周知,诸如飞机场这类交通基础设施,实乃一种公共资源,其命名同样也应该是公共、共有的。因此,它既不适合也不应当成为企业谋取利益、发布广告的载体和道具。除此之外,机场名称实际上还具有相当大的“地名”属性,而“地名”的公益公共性质则更为突出,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名称标识”,更是特定地域历史文化的具体表征和积淀。为此,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若要更名,须“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另一方面,从广告管理角度看,生硬地将企业名称塞入公共设施名称当中,迫使人们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不变相为企业打广告,明显有违“自愿、公平”的民事行为原则,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广告宣传上的强买强卖。更何况,被强制宣传的还是“酒”这样一种特殊商品。依照规定,飞行人员不能酒后驾驶,醉酒的乘客也不允许乘坐飞机。这种背景下以酒类企业为机场命名,无疑显得十分不合时宜,也十分荒唐。
就此而言,“五粮液机场”的命名实际上不仅不“双赢”,而且“双输”——政府热衷傍名牌、靠企业出名,“输”了应有的服务品质、公共形象;企业花钱买命名在公共设施上做广告,“输”了企业对社会责任、公共利益的应有担当和尊重。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