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示众”不应忽视法律的边界

2012年04月04日 07:25   来源:红网   吴献坤

  3月31日,(河南)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犯罪,但也引起了争议,项城市公安局被指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4月2日中国新闻网)

  河南项城市对51名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公开示众,从表面上看,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但是我们不应为了一时的憎恶冲动而忽略法律的边界。

  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这种捆绑示众的做法进行了“严禁”。

  说实话,尽管法律和红头文件一个劲在“三令五申”,然而变相“游街示众”的做法却屡禁不止,项城市对犯罪嫌疑人“捆绑示众”显然就是很好的证明。其实“捆绑示众”也好,“游街示众”也罢,都侵犯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这是不容质疑的事实。就拿河南项城来说,在法律范畴内春季严打的光环下,把51名犯罪嫌疑人“捆绑示众”,这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在法律的借口下侵害别人的尊严?毋庸讳言,“捆绑示众”其实就是一场赤裸裸“以暴制暴”式违法,既然是违法,那就必须对其零容忍,毕竟我们的社会无法承受之重。

  面对变相“游街示众”的屡禁不止,笔者认为眼下最要紧的不是下发“红头文件”再次强调和重申,而是在法律执行力上用把力,毕竟法律已经明确了边界——“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如果谁“捆绑示众”就问责谁,谁“游街示众”就严惩谁,试想谁还敢不把“捆绑示众”当做违法行为来看呢?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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