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法律应当彻底否定捡童行为

2012年03月23日 06:57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对于走失的儿童,立法更应旗帜鲜明地反对私自捡回,哪怕是出于好心,也必须将孩子交给政府部门。

  捡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去年7月深圳龙岗发生的“捡童案”,在警方裁定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后,近日又因行为人陈某向家属主张8万元酬金再起波澜,深圳7位市人大代表调研建议重查此案。

  捡到迷路女童不报警,却带回江西老家,得知家属悬赏后又将其送回,并状告孩子父母索要酬金,这一系列举动让人不得不怀疑:陈某捡童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公众关切的焦点也由8万元酬金应否兑现,回溯至捡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怎样的考量。

  在具体个案中,评价捡童者的心理动机是很难的。警方最初以拐卖儿童案立案,后又认定不构成拐卖儿童行为。很多人会问:捡到孩子为何不报警?但常人的推断与揣摩,不能代替证据基础上的法律判断。我尊重警方基于疑罪从无原则所做的决定,因为的确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有拐卖的故意,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继续从法律上评判捡童行为。与警方意见不同,我以为本案从综合因素考虑更涉嫌构成拐骗儿童罪。

  刑法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谓的“拐骗”,就是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或是带去玩耍等,使儿童脱离监护。该类行为之所以入罪,是其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会使儿童陷入恐惧与危险境地,造成儿童的心灵创伤。

  本案中的女孩只有5岁,在被陌生人领走后完全陷入无助状态,会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很难想象,如果不采取欺哄、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行为人如何能将女孩带回老家,给孩子重新起名,并且要孩子叫她妈妈。即便陈某没有采取“骗”的手段,至少是利用了孩子的胆怯心理,其主观上即使没有拐卖的故意,仍在客观上具有拐骗的事实,并造成了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危害后果。

  分析至此,对捡童行为的法律判断也只是“涉嫌”,罪与非罪最终有待侦查机关调查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无论结果如何,本案都提出了一个让人忧虑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评判捡童行为,尤其是一些“好心”的捡童?

  从法理上讲,即便是流浪无家可归的弃儿,也不能私自领回家,其合法的领养必须经过政府的确认;对于走失的儿童,立法更应旗帜鲜明地反对私自捡回,哪怕是出于好心,也必须将孩子交给政府部门。只有公共性质的政府,才是孩子合法的、最让人放心的临时监护人。国外有立法规定,捡到孩子超过2小时不报警就涉嫌非法拘禁,超过8小时就涉嫌拐卖。如此不讲“情面”,我想就是为了更好更彻底地保护儿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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