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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审查标准笔谈

2012年03月23日 06:47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编者按:2011年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法治现状是“有法可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不一致等问题应当如何认识和理解,具体到个案和事件如何适用,是否有可遵循的标准,是否有可科学的机制,都是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行政法研究中心邀请官员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对此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本刊特辑录法律规范适用问题的第一次研讨会发言,以引起关注,引发讨论。

    法律规范审查中的权限标准

    张桂龙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

    涉及到权限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审查主体的问题;第二,审查内容的问题。

    审查的主体,实际上是谁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问题。在人大常委会系统,哪些主体有审查权,主要是根据性质不同而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主要审查的是5种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单行条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备案文件是2617件。其次是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我国现有80个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此权力。不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主要是指省市级和区县级的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的确定,要与政府体制相适应。从政治体制上讲,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向本级常委会备案。从立法体制上讲,我国是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我们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但各地千差万别,发展不平衡。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又赋予不同主体立法权。具体而言,就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主要是制定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省市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在统一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实行立法监督制度,基本形式就是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审查权限的划分,实际上与我国政治体制、立法体制是相适应的。

    第二,审查的内容,是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来讲,主要是在审查过程中看制定机关发布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情况。如何判断,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其一,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其二,是否符合法律确定的权限划分。这是指《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之外,其它在法律方面做出规定的事项,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中一般性规定,主要是行政法律中的规定。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可以设定新的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新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第9条还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其他规范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宪法和法律的专门性规定。在法律条文里对某些事项做出了特别明确的要求。例如,《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这个事项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也就是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法律规范审查,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但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法”非常具体。法律审查,我认为包括立法后审查。既然是按照立法后的理解,就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怎么进行审查,必然和整个立法权限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谁有权审查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个问题现在没有很好的答案。谁有权审查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宪法当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职权,那么全国人大能不能审查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宪法有概括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这种审查职能履行的如何?

    谁撤销谁审查,即有撤销权就有审查权。过去我们也是延续,制定主体就是审查主体。但是,由此带来的弊端就是让制定者自我监督。法律审查是带有监督性质的一种工作,这样一种工作应该由第三者来进行,而不能是自己审查自己,但是现在还破不了这样的体制。

    再一个是审查标准,包括合宪性、合法性,还有合理性。合理性比较复杂,有时候表面上看合宪性、合法性都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较难把握。你认为合理的,我认为不合理。它是和主观判断联系比较密切的一个判断。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特别难,尤其每一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所引起的那么大的讨论。虽然说法律规范审查,都是事后审查。实际上,法律制定过程所展开的争论,在法律制定后仍然存在,有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有些问题是有意识的回避,所以合理审查是特别难把握的事情。

    中国现在要解决的问题——对法律规范的审查,按前面的思路做特别吃力,为什么不能有一个大胆的设计呢?就是司法审查。把这项权力能不能交给法院?这当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国家的体制不同,有不同的审查方式。我们本身是一个多层次结构,每一个层次都涉及到审查问题,有多少层级,就得设置多少个审查机制。司法审查问题能不能限定在某一个范围内,比如解决地方性法规问题,先不要涉及法律本身,对法律的审查可以有所保留。这样一种司法审查机制,至少可以把目前多层次复杂的状态简单化。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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