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审查中的冲突标准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我们现在的工作主要是法律解释,当然司法解释是很小的一部分。这些年法院大多数情况都是通过裁判来进行法律解释的。法院裁判中的解释,虽然是就事论事,但是也不完全是。一方面,解释中的大量问题,反映出丰富的法律理论,没有这些案例,有些理论根本就想不到。另一方面,不是简单的就事论事,更强调裁判的一致性。因此,在个案中的一些解释,我们非常注意它们的一致性、统一性。标准统一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这个题目是规范冲突。解释法律的时候发现冲突,一个是解释法律本身,另一个是法律体系,所以在解释的时候也要注意是不是符合法律体系。但是具体解释的时候,冲突很难判断。另外,如何归类也是问题。此时,解释法律通常会考虑立法意图、社会需求和社会效果。当然字面含义很重要,需要放在一起考虑。再加上个案的因素,我觉得要判断解释是不是妥当,尤其是经过解释后的法律,是否跟法律一致,确实很难,因为所涉及内容太多。所以,备案审查的时候,真正是规范冲突的很少,这不是简单的语言是不是一致的问题,尤其是要考虑社会需求和社会效果的时候更是如此。当然,考虑社会需求和社会效果时,从个案分析是法院的优势。个案可以提供一些素材,从而借助个案来考虑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从解释的角度讲,至少最高人民法院,至少民庭基本上是这么考虑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此问题,我主要从技术的层面展开,涉及法律规范审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如何审查法律规范的效力为主题。
第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效力不是时效,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如果要审查法律规范的效力,当然就不是审查时效。这个问题不是来自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而是来自于法律规范自身。效力是法律规范的特性,而时效是法律行为的特征。一定要明确,审查的是规范本身是不是具有这种效力。但是,尽管效力跟时效不是一个概念,但是结合中国的情况,我特别主张要关照法律在实施意义上是时效产生效力问题。因为中国存在这方面的典型问题,比如不能引证宪法,就是一个大问题。理论上,如果法律规范适用没有时效,那么它就没有效力。如果基于这样的原理,可能要经常审视一下宪法或法律,是不是完全没有时效。
第二,效力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法律本身制定的好不好,是不是有瑕疵,主要还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如果颁布实施后进行审查,就是一个倒逼机制,审查的是立法本身和条文本身是不是有瑕疵,而不是个案。
第三,在技术层面上审查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范自身的形态;二是法律规范的外部关系。特别是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法律如何制定的好。它的冲突标准,实际上还是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律规范的外部关系。
从法律规范的自身形态来讲,有两个方面要关照。一方面是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另一方面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达形态。当然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任何法律规范,如果制定的好,要具有效力,其技术要求和重要根据之一就来自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此同时,法律规范的表达形态,从条文上看,并不是刻板的按照三要素表述。另外,法律规范经常呈现出一种复合构造,在逻辑上关于法律后果这种规定,属于第三要素,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模式。刑法就是这样,比如什么事情判处死刑,实际上这也可以是一个行为模式。法律规范间正由于这种复合结构形成了规范链条。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