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赵作海面前,有何“铁案”可言

2010年05月10日 10:01   来源:千龙网   蔡方华

  因为“被害人”的离奇复活,河南省农民赵作海在服刑10年之后,忽然又重新获得了自由。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的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赵作海的国家赔偿事宜也在进行之中。这一切,对于当事人赵作海来说,真有点大梦方醒的感觉。

  有如天方夜谭般的赵作海一案,把河南商丘的公检法机关置于一个极其难堪的境地。仅仅因为出现了一具无名尸体,仅仅因为“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当地的司法机关就把一个清白的人“变成”了犯罪分子。这种不可思议的过程,让原本极为严肃的法治显得多少有点像是儿戏。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当地公安机关的宣传股长宣称,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这个说法令人齿冷。且不说来自坊间的大量旁证已经说明,当年警方办案时对赵作海及有关人员实施了逼供行为,就是以常识判断,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法也完全站不住脚。倘若没有刑讯逼供,一个根本没有杀人的人,怎么可能做出9次有罪供述,他难道不知道杀人偿命的最简单道理吗?倘若没有刑讯逼供,法院赖以判处赵作海死缓的“证据”又从何而来呢?哪一个具备基本判断力的人在看到这个案子时,不明白其症结恰恰在于刑讯逼供的存在,在于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呢?公安机关发言人对自身污点的可怕“洗白”,让人想到赵作海含冤入狱的更深根源。

  冷静地看,赵作海之所以“被死缓”,问题并不只出在公安机关身上。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常手段,只能获取当事人的违心口供,并不能改变事实,也不可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能够真正依据法治原则办案,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负责、为法律负责,他们完全可以发现大量疑点的存在,完全可以终止这一令自身蒙羞的诉讼行为,也完全可以还赵作海以清白。但遗憾的是,在这个案子中,他们的作用形同虚设。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监督和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法院不能公正地居中审判,在赵作海冤案的形成过程中也起到了显而易见的作用。

  司法机关对赵作海案进行个案追究当然重要,但是,对早已不在岗位的办案人员处以不痛不痒的处罚,完全不能带给这个社会什么教益。应该认真思考的是,在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出台,无罪推定的原则已经确立,程序正当等要求已经为社会所熟知的情况下,赵作海案怎么还会酿成?其错案机制又是什么?究竟是一系列的巧合和错讹让合法公民含冤入狱,还是有意识的“协调”办案让无辜者背负污名?如果不能检讨让公检法拧成一根绳办“铁案”的错误体制,即便查办了几个搞刑讯逼供的警察、处分了几个糊涂判案的法官,也很难杜绝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的一再发生。

  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法律的被信仰,只有在每一个个案的严谨和公正中才能得到实现。赵作海冤案的形成,伤害的并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自由和人身权利,还有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在赵作海面前,那些所谓的“铁案”传说都显得那么可疑,因为人们会联想到陷无辜者于不义的强大力量,想到含冤者无处申辩的绝望处境。

  赵作海当年被判死缓之后,没有选择上诉。在含冤坐牢的10年时间里,这位农民也没有想过申诉。恐怕只有站在赵作海的位置上,才能深切体会“铁案”体制的可怕之处。现在,当人们为赵作海的出狱感到庆幸的时候,谁又能来解除赵作海案带给整个社会的恐惧?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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