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的教训不能停留在个案

2010年05月10日 08:04   来源:燕赵晚报   刘义昆

  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11年。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5月8日下午,河南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今日本报A11版)

  现在,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很快将获得释放;其出狱后的生活会获得安排,国家赔偿程序也将启动。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再发生,教训汲取恐怕不能停留在个案层面。

  赵作海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但既然赵作海的前妻也称“受到很多折磨”,赵作海会有同样遭遇,恐怕并不奇怪——倘若没有遭遇刑讯逼供,我们很难相信,赵作海会做“9次有罪供述”。一系列冤假错案表明,为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与“佘祥林案”一样,赵作海案最需要汲取的教训,恐怕也是刑讯逼供。同时,“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也亟需进一步落实。而它的实现,并不是写入司法解释就能一步到位,还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

  另外,一起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暴露出司法程序中对律师行使权利的漠视。可以想见的是,倘若赵作海、佘祥林等人都获得了律师的积极辩护,如此“明显的错案”恐怕不会发生。

  张立勇院长要求河南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当然也是必须的。但“颇具中国特色”的“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制度的一种缓冲和补救,只能是临时的、权宜性的做法。如何尽力建立一套理性的司法体制和定罪机制,保证司法独立,以减少错案以至防止错案,意义更为重要。毕竟,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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