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等问题取决于事实真相与广泛存在的问责规定,而非个人主观意愿以及关系亲疏时,责任者才有可能彻底灭绝那残存的侥幸心理。
大到校园暴力案,小到噪音扰民,“问责”如今真正成了悬在领导干部头上的“利器”。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各地“实施问责”的10起典型案例,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面动了真格,一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基层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事无巨细,悉数纳入“问责”的法眼。
对失职官员的惩处,古已有之,整肃吏治的著名案例当推民间家喻户晓的“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但古代对官员的问责,主要是由授予官员权力的上司来担当的,问出来的责任,通常也只是对于上司是否尽忠的责任,逃不出道德动机拷问、政治忠诚追究的樊篱。2003年的一场非典疫情给中国的政坛带来了“官员问责”风暴。孟学农、张文康等一批政府官员因为重大责任事故、行政不作为事件受到问责处理。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规模地追究官员责任。从那时起,“问责”开始以非同寻常的速度落地生根,也从一开始抓小猫两三只的“以儆效尤”状态,逐渐开始走向经常化与常规化,并朝着制度化迈进,包括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明确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度。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正得益于今年4月制定下发的《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使得“弹性问责”有效转化为“刚性问责”。
长期以来,我们的干部管理工作形成了一个“潜规则”,即无过错者不会丢官,因此干部为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犯大错误、不因违法违纪受到追究,就可以官照做,俸禄照领。事实上,治庸治懒早被提上日程。10起问责典型案例中就有近半数皆因官员庸懒而被追究责任。比如,广州石井拆违不力,广州棠下噪声扰民,珠海屏西路立项3年未建成,潮州扶贫办工作失误致扶贫金“迟到”等等。“不在状态”的干部统统纳入“问责”之列,其所树立的价值评价导向力量不可谓不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更多的政务事件应该被纳入问责视野,除了一些灾难性事件外,公共服务领域、工作决策领域,乃至行政执法领域的诸多责任,都应当划定在可问责的范围内,让责任伴随行政权力相辅相生。广州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审议,拟规定重大项目审批前要先听证或征询公众意见,立法严管政府“拍脑袋”工程,而领导违规投资建设的将可能被追究责任。近两年来的“两会”期间,广州BRT等多个重大项目都曾遭到代表“炮轰”,而一些地方更屡屡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将这些领导“拍脑袋”的乱作为纳入问责,就能从源头上遏制那常常一热的脑门、总被瞎拍的大腿,总好过项目已经投入过半,建设几近完工,才忽地被叫停,白白浪费了纳税人贡献的财政资金。
西方学者贝卡利亚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就官员的问责而言,同样如此。如果问责主要是依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志进行,那么犯错者就有通过巴结上级可以免责的一线希望,有了这一丝希望利益当前时他就愿意选择铤而走险。只有当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等问题取决于事实真相与广泛存在的问责规定,而非个人主观意愿以及关系亲疏时,责任者才有可能彻底灭绝那残存的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