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官员复出,不仅仅要满足程序正当

2010年07月19日 08:59   来源:千龙网   蔡方华

  最近出现了两起关于问责官员复出的“失实报道”。

  先是有媒体援引某人士的论文,指湖北石首市被问责的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相继复出,并担任了与问责前相当的职务。湖北荆州市委回应称,媒体报道失实,钟鸣和唐敦武二人目前仅承担调研任务或担任虚职,并不违反有关规定。7月初,江西丰城传出抗洪期间县卫生局长组织旅游的消息,媒体报道说,当地先是对当事人做出“不再担任局长”的决定,但三天后该人士又出任卫生局书记。丰城同样认为报道“失实”,并强调局长改任书记只是正常的人事调整。随后,又对新任书记做出了引咎辞职的“问责”。

  说这两起报道失实,并不完全准确。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在官员问责问题方面,存在很多不可捉摸的变数。本来以为被问责了,结果却是“机构改革”;本来以为已经复出了,结果却是还在“调研”。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媒体对问题官员的紧追不舍,使得问责和重新任用都有如履薄冰之感,随时调整策略也是迫不得已。在媒体方面,从民意的向背出发,在发现任何官员复出的蛛丝马迹之后即开展追问,这正是舆论监督的职责所在。所以,更符合情理的解读是,所谓“失实报道”与地方政府的巧妙回应,所展现的恰恰是两者的良性互动。政府不再漠视不够精确的舆论监督,而是正视其中所包含的浩荡民意,这可以看作政治文明的一个小小进步。

  在突发事件中被问责、或在专项整治中被免职的官员,早晚都会复出,这是社会现实。问责体现了一种更高的行政意志,但被问责者有时背负的乃是系统性、非个人的责任,这让他们的复出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此外,被问责的官员虽然在某个方面出现了失误,但可能仍有能力担负其它工作,对他们的重新任用不仅是负责的表现,也是对人才的尊重。但更重要的背景是,现有的社会结构并没给官员提供太多的出口,一旦离开行政体系,这些人将无从谋生,因此,被问责的官员也会穷尽人际关系和社会资源谋求复出。这些因素的存在,让有关问责的行政规定和现实状况都表现出某种折中痕迹。这是不难理解的。

  其实,公众并不一概反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毕竟“人都是要吃饭的”。但问责官员的复出,如果不能满足程序性和正当性的要求,就会引起强烈的质疑。所谓程序性要求,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问责规定对此的底线要求是,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是一个硬杠杠。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则问责的严肃性就不复存在。

  问责规定并没有强调,官员的复出必须尊重民意原则。但从问责的实体价值出发,问责正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工作中做到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因此,问题官员的复出也必须对此做出适当回应。问责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当事人出现了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处置失当等问题,被问责是一种承担责任的表现。如果被问责的官员在很短的时间里随即复出,在行政级别和待遇上没有任何降低,那就意味着对他的惩戒有失轻忽。从道义和政治责任角度看,也是不正当的。在某些地方,被问责的官员通过各种运作,很快异地上岗或带病升迁,更是把问责置于尴尬的境地,那种走过场的问责成了搪塞民意的工具,当然起不到警示领导干部的作用。

  问责要正当,被问责的人才会服气。复出更要正当,公众才会信服。满足正当性要求,意味着官员的复出不但要反映出问责的“痕迹”,还要看官员的复出能否让当地老百姓放心。如果是民间口碑极差、工作能力低下、政策水平糟糕的干部,一旦被问责,应该不复任用。因此,问责官员的复出适当征询民意,还是很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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