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夏高温肆虐,短短三天,山东济南的医院就收治了许多中暑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时间,高温之下,谁来保护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成了公共话题。
平心而论,社会对劳动者的“高温关怀”并不少见。每年高温来袭,人们总会看到领导下基层“送清凉”的身影,总能听到政府部门不厌其烦地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工作的各种《通知》和来自工会、劳动监管部门的善意“提醒”等等。但是,所有这些仅属于人性化“关怀”,而职工的劳动权益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我国现行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半个世纪。况且,这部《暂行条例》并没有覆盖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中的第三产业,也没有规定企业的任何法律责任,即使违规也难以追究。
“高温权益”不是高温恩赐,不能光靠企业主的自觉;“高温权益”也不能止于“关怀”、“提醒”。随着极端天气的增多,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正当权益理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但愿立法机关能尽快启动“高温立法”程序,将“高温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让人们及早看到“冬眠”了半个世纪的“法”的苏醒,看到法律为民生带来的真正“清凉”。
(责任编辑:胡可璐)